應急預案制度
應急預案制度。
應急預案制度 篇1

一、應急準備(責任單位:行政課、倉庫課、生產單位)
1.行政課需給所有生產車間配備滅火器材,并每一個月進行一次點檢,保證滅火器壓力在正常范圍之內;
2.危險品儲存倉倉管員需經過國家規定的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持有國家規定的上崗證;
3.倉庫應對危險品儲存倉倉管員進行化學品特性培訓,確保一旦發生泄露,倉管員能采取最適宜的處理方式;
4.倉庫應對現場領取化學品的數量進行嚴格的控制,避免化學品在現場出現堆積現象;
5.生產現場應對從倉庫領過來的化學品安排專人進行統一管理;
6.生產過程中可通過關閉有關閥門、停止作業或采取改變工藝流程、物料走副線等方法,并采用合適的材料和技術手段堵住漏處。
二、應急響應
1.如泄露地點在生產現場,由現場主管啟動C級應急救援程序,現場主管組織救援工作,并跟部門主管匯報。少量泄漏用不可燃的.吸收物質包容和收集泄漏物(如沙子、泥土),并放在容器中等待處理;
2.如倉庫化學品發生嚴重泄露,責任人員第一時間通知部門主管,部門主管應馬上啟動A級應急救援程序,通知應急救援小組總指揮,同時知會工業安全組組長,由總指揮負責組建現場控制小組,對化學品泄露事件進行快速處理,避免影響擴大;
3.包裝桶發生泄漏,應迅速將包裝桶移至安全區域,并更換;
4.大量泄漏可采用圍堤堵截、覆蓋、收容等方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報警:現場控制小組及時向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和報警;
2)現場處置: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快速實施救援,控制事故發展,并將傷員救出危險區,組織現場員工撤離,消除事故隱患;
3)緊急疏散;安全疏散小組建立警戒區,將與事故無關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地點;
4)現場急救:醫療救治小組選擇有利地形設置急救點,做好自身及傷員的個體防護,防止發生繼發性損害;
5)泄露處置物應交由專業環境公司處理;
6)配合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
5.泄漏處理時注意事項:
1)進入現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
2)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現場;
3)應急處理時不要單獨行動。
6.事件處理結束后,需填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損失的初步統計;
3)事故的原因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找出負責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
E.外來人員滋事應急準備與響應方案
應急預案制度 篇2
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隨著城市迅猛發展和車輛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停車場成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設施。然而,停車場的安全問題卻日益突出,泊車事故、車輛被盜、人員被襲擊等事件頻頻發生,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為了保障停車場的安全,各地紛紛實施了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應急預案。
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是指為了確保停車場內車輛和人員的安全而設立的一系列規章制度。首先,停車場應明確車輛和人員進入停車場的準入門檻,對車輛進行檢查,以篩選出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的車輛。其次,停車場應設立完善的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停車場內的車輛和人員活動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警。再次,停車場應設立防火設施,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夠及時撲滅,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此外,停車場還應設有明顯的標識,便于車主和參觀者識別出停車場的位置,提高安全性。最后,停車場要建議制度和流程,明確車輛駛入、駛離和停放的時間、位置和方式,以避免交通擁堵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停車場突發危險情況而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首先,停車場應建立詳細的突發危險情況的分類,如火災、車輛碰撞、自然災害等,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其次,停車場應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定應急預案的目標和任務,并確保相關人員熟悉預案的內容,掌握應對突發情況的基本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再次,停車場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確保在突發情況下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此外,停車場還應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相關人員應對突發情況的應變能力。
在實際運營中,停車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和有效落實。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加大對人員和設備的投入,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檢查,并及時整改完善。同時,停車場管理單位還應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和教育活動,提高車主和參觀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另外,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停車場的監管,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規支持,確保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
總之,停車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保障停車場內的車輛和人員安全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制度和預案,可使停車場運營更加有序、安全。當然,停車場安全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共同關注和重視,才能打造一個安全可靠的停車環境。
應急預案制度 篇3
第一條:為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落實應急管理法制,規范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應急管理是指為避免或減少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預測預防、事件識別、緊急反應、應急決策、處置以及應對評估等管理行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公共事件的產生、發展過程中,透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機,恢復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區直各部門與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依法開展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條: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眾,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潛力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應急管理工作的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第六條: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建立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職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市人民政府設立由市長、副市長、貴港軍分區和武警貴港市支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市應急委下設若干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市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應急科),負責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應急委及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總要求,建立健全監測預警機制、信息收集與報告機制、分級負責與響應機制、科學決策與應急處置機制、公眾溝通與動員機制、應急資源保障與征用機制、調查評估與職責追究機制、城鄉社區應急管理機制等各項制度。
第八條:各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依法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系,逐步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法制化。
第九條:市應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與應對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在市長領導下,研究、決定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部署、指揮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副市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中擔任的職務,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長、副市長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防范、處置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協調處置的辦事機構,應急科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各業務科室根據業務分工,分別承擔全市應急管理和協調處置工作。
應急科(市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導全市政府系統值班工作;接收和轉辦透過自治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緊急重要事項;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緊急重要事項。
(三)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處置個性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辦理、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重大處置工作中的相關文電、會議。
(四)在處置個性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負責協調指導信息匯總、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建設,負責指導全市應急平臺系統建設與管理,組織制訂和實施全市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六)負責組織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修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突發公共事件部門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
(七)指導應急預案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八)指導應急管理宣傳培訓、科普宣教工作;加強應急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
其他業務科室應急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聯系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報送的文電。
(二)組織編制、修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三)協助分管副市長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并辦理相關文電。
第十一條:各部門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按照職責開展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起草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保障預案,按程序報批、印發,并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健全組織體系,落實職責,明確任務;建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信息平臺;指導、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防范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第十二條:值守應急工作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快速報送預警信息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下達和落實有關領導同志關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準確、保密。
第十三條:值守應急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首問負責、值守記錄和領導帶班等制度。
第十四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負有重要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值班機構,充實值班人員,落實值班場所,配備值班電話、傳真等設備,確保值守應急24小時運轉。
第十五條:第一個接收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警信息的值班員是該信息報送處理的首要職責人。值班員務必詳細詢問信息來源單位,全面掌握首報信息要素,按照值守應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準確地報送和處理,并負責回答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資料及其報送、處理狀況。
第十六條:值班員務必按照值守記錄要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記錄,做到及時、準確、簡明和要素齊全,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并規范存檔。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帶班制度,帶班領導負責指揮、協助值班員妥善處理值守應急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各部門共同負責建設市本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市應急辦每兩年負責協調組織市應急委成員單位對貴港轄區應急處置機構、隊伍和其協調、反應潛力以及公共安全形勢進行分析、評估。如分析、評估結果證明在可控范圍內,每4年對《貴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訂一次;如分析、評估結果證明不可控,并有可能引發較大危害的,應根據具體實際及時對《貴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各部門按照《貴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負責編制完善市本級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經評估、審核后,按照應急預案管理權限與程序報批和發布。
各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市、縣兩級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指導,做好上下級應急預案的銜接,完善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提高基層應急預案的覆蓋面。
第二十一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務必明確應急處置原則、事件分級、信息報告主體和程序、應急指揮體系和職責劃分、預警發布和公眾疏散、響應級別及其條件、處置措施和應急保障、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調查評估和恢復重建等資料,并盡量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要建立預案演練制度,做到常用的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一次、其他各類應急預案每兩年演練一次,并根據演練狀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要組織、指導企事業單位、鄉村、社區等基層單位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預案宣傳和演練。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各級各部門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和分析,及時修改專項應急預案,強化應急預案演練,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應急體系建設要依據應急體系建設規劃進行。市應急辦負責依據國家相關規劃和貴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明確應急體系建設目標,將應急隊伍、物資、基礎設施、科研潛力建設的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和各部門,提高監測預防、應對處置、應急保障潛力。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要建立廣泛的基層信息員隊伍,增加對主要自然災害、重大安全生產危險源、重要基礎設施、重點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監測網點,提高監測、信息、預警的潛力。
第二十七條: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綜合預警機制,實現多災種、跨領域的預警信息匯總、分析、研判。建設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機制。
第二十八條:建設全市應急信息平臺系統,提高市應急委及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信息收集、預測研判、科學決策、應急指揮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在公安消防部門建設具有多種災害、事故救援潛力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有關部門依托相關企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專業應急救援裝備,開展專業訓練,作為應急救援的專業力量。密切與駐貴部隊和武警部隊的聯系,發揮其支持地方搶險救災主力軍突擊力量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共青團、紅十字會等組織建立廣泛的應急社會志愿者隊伍。
第三十條: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保障潛力建設,提高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規模和運輸協調潛力;依托社會,整合資源,完善應急物資緊急生產和社會儲備、政府協調采購、征收征用、余缺調劑與更新輪換制度。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指導各地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重點防護目標、重要基礎設施和重大生命線工程的防災抗損水平;利用廣場、綠地、公園、體育場館、校園、村委等公共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綜合防災減災和衛生綜合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條:加強氣象、地質、地震災害和公共衛生、應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應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要建立應急管理經費和應急體系建設資金保障機制,確保所需資金并及時劃撥到位。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風險隱患管理的長效機制,及時對風險隱患進行分類登記,對重要危險源和尚難治理的隱患點實行動態管理與監控,建立監測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要廣泛收集影響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時分析、研判,根據可能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向受威脅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社會公眾發布預警,并依據相關應急預案采取必要防范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或減輕其影響。
第三十六條:較重(Ⅲ級,黃色)以上預警信息要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涉及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的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須經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批準。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個性嚴重(Ⅰ級,紅色)或嚴重(Ⅱ級,橙色)預警信息要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出申請發布和解除。
第三十七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各職能部門直報市人民政府分別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主渠道和輔助渠道。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職責主體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制度,務必按照規范的渠道、規定的時限完整地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一)各地各部門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信息來源,事件初始原因、類型,已造成損失和后果,影響范圍和可能影響范圍,已采取的處置措施和處置效果,事件發展趨勢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推薦等信息要素。
(二)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后1小時內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個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或遇特殊狀況,市人民政府可在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同時,直接向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接收、報告、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測預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值班室收到突發公共事件狀況報告或預測預警信息后,屬個性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或敏感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立即報告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秘書長,同時轉告有關業務科室。
(二)對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應急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迅速核實,依據相關應急預案,提來源置意見或方案,起草上報自治區總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報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較大(Ⅲ級)以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相關業務科室辦理。
(三)分管副秘書長對業務科室呈報的處置意見,應作出明確批示,并決定是否上報分管副市長和報告秘書長。
(四)分管副市長接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后,應作出明確批示,決定是否上報市長和自治區應急辦。
(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時間,由相關業務科室負責轉辦和落實;在節假日或休息時間,由值班室負責轉告相關業務科室,由相關業務科室辦理和落實。
(六)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初報、續報信息由應急科上報自治區應急辦;綜合信息由相關業務科室起草,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后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業務科室直接收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測預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辦理。
第四十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事件級別,依次啟動本級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盡可能將事態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相關部門給予指導。
第四十一條:到達必須級別、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對處置的,則在分管副市長指揮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統一指揮,調動相關力量進行處置;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相關業務科室協助分管副市長,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相關文電和會議。
第四十二條:對個性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或復雜、罕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相關文電和會議。
第四十三條:當突發公共事件擴大或復雜化,超出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潛力或處置職責時,經專項應急指揮部申請或根據實際狀況,由市應急委領導組織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市應急委作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事件處置結束后,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要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第四十六條:按照分級負責原則,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負責,并制訂相應的制度規范管理。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信息發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理解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透過中央、自治區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發布信息。具體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第四十八條:市應急委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負責。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與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四十九條:市應急委組織的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報道工作,由指揮機構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布通稿由相關業務科室和有關部門帶給,報分管領導審定。
第五十條: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認真調查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原因、發展過程和影響范圍,對其危害狀況做好跟蹤統計。
第五十二條: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指導、幫忙受影響地區,鞏固處置成果、恢復社會秩序、修復受損基礎設施、恢復工農業生產、重建損毀民房。
第五十三條: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業務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干部黨校教育、公務員業務培訓和普法工作范圍。各部門要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培訓。
第五十四條:應急科會同各部門制訂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公眾應急知識讀本。
第五十五條:有關部門要將科普宣教作為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用心編制面向社會和公眾的宣傳手冊、畫冊,拍攝公益廣告和應急知識短片,集中開展形式多樣、資料豐富的公共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五十六條:各部門要組織、指導各地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等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要加強與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社、網站等新聞媒體的聯系,用心開辟專欄、專版、專題、專刊,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處置、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應急知識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預警信息在各新聞媒體上的發布渠道。
第五十九條:新聞出版部門要用心做好應急科普讀物、音像制品的修改、印刷和發行工作。
應急預案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等編制。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制定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及有關行業標準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事故類別+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工作場所+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第十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并征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分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實行分級備案制度。
中央駐晉企業、外省駐晉國有控股企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分級備案的具體辦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天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并提交《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提交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報告。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各1份。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審查工作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通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并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易發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系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后。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發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沒有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三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照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應急預案制度 篇5
為保證施工車輛在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或車輛交通事故時,能夠快速正確的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降低故障或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企業員工及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企業財產少受損失,減少對環境的破壞,特制定本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響應預案。
單位所屬車輛通行道路、施工場地、公司停車場所。
3.1車輛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流程執行公司內應急處理相關管理架構。
1.公司車輛管理負責人負責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企業管理人員,是車輛道路安全管理和事故應急搶救工作的主要人員。接到車輛交通事故報告時,應立即向總經理匯報,并在總經理組織/指導下救援工作。
3.企業管理人員負責單位運輸車輛的安排和行車安全管理,具體開展事故應急搶救工作。
4.公司車輛管理負責人負責對汽車車況及車輛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故障/事故車輛維修、報廢管理。
5.公司車輛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車管所開展日常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負責交通事故的匯總上報。
6.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及受傷人員醫療費用等經費。
7.公司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學習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停車,迅速報警并保護現場。若造成人身傷亡的,應迅速撥打“120”醫療急救電話,并協助醫務人員或其他搶救人員搶救傷者;若發生火災,首先應撲滅初燃火災,火勢較大時則應撥打“119”火警電話;事故現場局面復雜的,還應撥打“110”匪警電話,請求公安警察的援救。把人身傷亡和車輛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8.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配合事故現場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事故調查完成后,盡快恢復交通。
9.車輛乘車人員,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協助司機迅速報警,及時報告上級,并積極搶救傷亡人員。
1、現場緊急處置險情,開展自救脫離險境:
⑴當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⑵當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傷員脫離險境,并迅速撥打交通事故處理報警電話“122”、“120”、“110”、“119”等急救電話。因搶救傷員需要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⑶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檢修車輛遇有火災時,駕乘人員首先應使用車上配置的干粉式滅火器,噴射火焰根部,撲滅初起火災。若火勢較大難以控制時,應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做好自我保護,把車輛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⑷事故現場要做好保護,必要時增設警戒。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的司乘人員要立即向部門及公司領導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有: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地點、時間、單位、傷亡情況、司機姓名、車牌號碼等情況。當事人應當如實向交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更不得肇事后逃逸。
⑴總經理應組根據事故報告中反映的事故性質、傷亡或車輛等財物損失大小等情況,決定采取何種級別的應急救援措施,必要時派人到現場協調處理。
⑵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根據交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處理意見,妥善處理好各項事宜。視具體情節可派員前往協助調查處理。
⑶接到重大交通事故報告時,總經理帶隊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若在交通道路上必須配合交警等部門開展應急搶救工作、事故調查分析等,并委派專人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⑷接到特大交通事故報告時,總經理應立即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工作,并委派專人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⑸財務部門在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及時籌備資金,以供搶救傷者、修理事故車輛使用。
事故現場的搶救等工作完成后,經公安交通警察或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后,根據交警的指揮,要及時清理撤離事故現場,疏通道路交通。
1.車輛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警察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2.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后,報公司可視情節進行處理,對事故責任者可由公司研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車輛交通事故發生后,要及時通報車輛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評估,保險公司派員或委托經理部車管所對受損的車輛依據保險條款及時恢復車輛;及時做好車輛保險索賠工作。
4.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公司。公司派員趕赴現場,協助交管部門并參與處理,對責任者按規定處理。
5.總經理根據交通警察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妥善處理好傷亡者的經濟賠償工作。據交通警察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
6.依據交通警察對事故的處置意見改進和實施防范措施。
1.車輛均應配備常用檢修工具、警告標志牌等警告標志。
2.每臺車輛均應隨車配備干粉式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檢查保養,確保消防器材能夠有效使用。
3.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件,具有駕駛資格的人員。
4.對違章違禁屢禁不止或不適合機動車輛駕駛的人員,應令其換崗、辭退。保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素質能夠勝任其工作。
5.組織駕駛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司機的應急處理能力。
1、車輛駕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學習培訓記錄。
2、對車輛的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3、車輛故障或事故記錄。
4、車輛出勤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