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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居住介紹信
居住介紹信 篇1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三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四條 公司及公司下屬項目部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五條 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財務人員:會計員、出納員。
第六條 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第七條 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八條 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沒有主管領導審批簽字的一律拒絕付款。
第九條 財務人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根據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行業會計規定,結合公司特點,負責擬訂公司會計核算的有關工作細則和具體規定,報經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2、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準確、及時地做好帳務和結算工作,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明細帳和總帳。
3、 正確計算收入、費用、成本,正確計算和處理財務成果,具體負責編制公司月度、年度會計報表和利潤分配核算工作。
4、根據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審核費用發生的審批手續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5、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按月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6、負責公司確稅金的計算、申報和解繳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財務審計和年檢。
7、及時做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財會資料的收集、匯編、歸檔等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8、主動進行財會資訊分析和評價,向領導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和有關工作建議。
9、協助做好部門內務工作,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出納員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公司總經理和會計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工作,并加蓋“收、付訖”戳記。
2、及時、準確、逐筆登記現金帳及銀行存款賬,按時結出余額,并做到賬實相符。
3、妥善保管支票、收據、發票及印章。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并專設登記簿,依序登記備查。
4、經常核對銀行、帳面發生額及余額。每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清理未達帳項,發生差錯及時核對,查明原因,做到月末后發生額和帳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5、熟練掌握銀行結算規定和各種收付款方式,認真填制各種銀行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銀行記帳憑證,及時登記銀行日記帳。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居住介紹信 篇2
寫作技巧
(一)便函式的介紹信,用一般的公文信紙書寫。包括標題、稱謂、正文、結尾、單位名稱和日期、附注幾部分。
1、標題。在第一行居中寫“介紹信”三個字。
2、稱謂。另起一行,頂格寫收信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稱呼,再加冒號。
3、正文。另起一行,開頭空兩格寫正文,一般不分段。要寫清楚一下三點:
(1)派遣人員的姓名、人數、身份、職務、職稱等。
(2)說明所要聯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項等。
(3)對收信單位或個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請接洽”等。
4、結尾。寫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話,如“此致敬禮”等。
5、單位名稱和日期
6、附注。注明介紹信的有效期限,具體天數用大寫。
在正文的右下方寫明派遣單位的名稱和介紹信的開出日期,并加蓋公章。日期寫在單位名稱下方。
注意事項
1、接洽事宜要寫得具體、簡明。
2、要注明使用介紹信的有效期限,天數要大寫。
3、字跡要工整,不能隨意涂改。
4、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優點要突出,缺點不避諱,最好是用成就和事實替代華而不實的修飾語,恰如其分地介紹自己。
5、要態度誠懇,措詞得當。用語應委婉而不隱晦,自信而不自大。
6、 篇幅不易過長,言簡意賅,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點,同時文字要順暢,字跡要工整。
居住介紹信 篇3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裝修工程施工勞務承包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協議如下:
一、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質量、包安全。
二、承包范圍:
設計圖紙所列專業施工范圍。
三、工程質量:
優良。
四、結算方式:
1、墻面貼磚:/㎡;
2、地面鋪貼石材:/㎡;
3、地面找平層:/㎡;
4、衛生間防水:/㎡;
5、磚砌隔墻(包括抹灰):___元/㎡,不除窗洞;
6、粉墻/㎡,不除窗洞;
7、零星事再協商;
8、大理石干掛/㎡。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以實際發生工日數據為依據,按每日_____元/人生活費,每天支付一次,每月支付工程進度款至____,工程完工質檢合格,支付工程款的____;工程竣工驗收達到標準后,工程款付至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結算金額的____。
六、甲方責任:
1、提供所有民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2、乙方必須自備施工工具,負責作業層面的衛生,施工中不得浪費和損失材料,保護好設備和制成品,如有損壞雙倍賠償。
3、教育民工遵守甲方和建設方的.有關規定,服從甲方管理和指揮,不得打架、鬧事,處理好建設方、甲方及其他施工隊伍的關系。
4、乙方應按安全規范技術規范組織施工,確保施工安全,由于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其責任及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確保人身安全和飲食安全,發生責任事故,其責任及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工程質量的約定:
1、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工程未達到優良標準,未通過建設方、監理方、甲方的驗收,乙方進行返工所發生的人工費及材料費由乙方承擔。
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有關工期的約定:
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不順延。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延誤工期每延誤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元的工期違約金。違約金不超過結算價款的3%。
十、其它條款:
1、承包人向發包方承諾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2、因乙方的施工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不能如期完成工程施工則甲方隨時有權調整其施工范圍及減少其工作量,或者終止合同。
3、若發包方與承包方意見發生分歧,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通過仲裁解決。
4、乙方中途撤場負全部責任,包括退還已付所有工程款,合同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工程完成自行消除。
發包人:承包人:
日期:日期:
居住介紹信 篇4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章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分包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居住介紹信 篇5
X醫院:
茲介紹我院醫師前往貴單位康復科進修,進修時間為3個月,請予以接洽。我院醫師在貴院進修學習的'過程中,請按照貴單位規章制度的要求,給予嚴格管理。感謝貴單位的合作和支持。
此致
敬禮
XX縣人民醫院
20XX年3月1日
居住介紹信 篇6
第一條財務處內部牽制制度應與崗位責任制、經濟責任制相結合,遵循機構分離、職務分離、錢帳分離、帳物分離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記賬人員應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三條財務公章由會計科科長保管,校長私章、財務處處長私章和出納員私章由出納員保管。使用時由分管人員審核有關憑證后親自蓋章,嚴禁他人代蓋。
第四條各種印鑒(章)、空白憑證在上班時須妥善保管,下班時鎖入保險柜。
第五條所有銀行結算憑證,由會計科和結算部統一購置,支票和支付密碼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規定領用并進行備查登記。
第六條按規定填寫或打印銀行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存根與票面內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審核后蓋章,裁下存根,將支票交給出納員辦理。支票使用必須進行登記并由蓋章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作廢支票由出納員交科長審核后進行備查登記,月末釘在最后一張記帳憑證后面,歸檔保管。
第八條所有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均由會計人員審核制單(輸機)后,交由出納員辦理收付款業務。對于銀行往來業務,在記帳憑證上要注明原始憑證字號。
第九條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與銀行存款日記帳,并與計算機打印出的當日現金及銀行存款余額表核對相符。
第十條出納員無權編制或更改記帳憑證,無權勾對銀行帳,無權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第十一條會計科和結算部指定專人負責銀行帳的勾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調節表交科長審閱;對于未達帳項必須及時到銀行查詢并向科長報告。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超限額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會計科可與結算部聯合辦理現金送存業務。
第十三條大額存單由科長登記備查簿并負責保存;到期前應向處長報告,需要轉存的應及時辦理轉存。
第十四條科長要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限額的執行、帳款是否一致、對帳是否及時等現金管理條例的.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當日憑證當日復核,科長應按順序號逐一復核當日記帳憑證;發現差錯,及時通知記帳(輸機)人員按規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復核更正后的憑證;復核后的憑證方可登記機內帳簿。輸機人員和復核人員須在憑證上簽字蓋章。
第十六條對計算機上機操作密碼要嚴格管理,機房維護人員定期更換密碼,嚴禁未經授權人員操作會計軟件。由專人保存上機操作記錄。
第十七條會計科和結算部工作人員應避免接觸與本人工作無關的資產。非財務處工作人員嚴禁進入會計科和結算部的柜臺內。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應嚴格執行《中央財經大學財會檔案管理辦法》,及時整理、裝訂各類憑證、帳簿、會計報表等資料,并檢查有無缺損,然后交檔案室保管;未經保管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會計檔案;如需查閱已歸檔的會計資料,必須由兩人以上同時進行,并確保會計資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在財務處。
居住介紹信 篇7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歲,________族。系________單位,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退休,今前往貴單位辦理退休事宜,并辦理養老金所需手續,請接洽。
介紹人: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居住介紹信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我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核算、監督學校經濟活動,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四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 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財務人員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要保持相當的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學校預算根據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收入和支出預算。
第八條 預算編制原則
預算編制應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赤字預算。
第九條 學校收入除財政部門支付給教職工的工資、離退休經費和基建撥款外,財政部門還按工資總額的2.5%撥入福利費,按學校學生人數核撥上級補助收入,另外學校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預算外收入,其它收入按上一年度的實際收入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條 學校將編制的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按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通知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決算根據學校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真實、準確的年度報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工資、福利、離退休經費、基建撥款等。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財政部門按學生人數撥給學校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捐贈收入等。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 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財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學校支出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其它資本性支出、結轉自籌基建支出等。
工資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務支出是指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滿足基本辦學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等。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住房公積金、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等。
其他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大型修繕支出等。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九條 學校新建工程項目和校舍維修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各項手續。嚴格執行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組織教職工外出參觀考察等活動,必須報經教育局批準,否則不予辦理支出。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所有應稅項目的稅金都應足額申報、繳納,不得少繳或者不繳。認真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在運用會計科目進行財務核算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會計科目進行分類核算,不得增、刪會計科目,不得自擬會計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目。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結余應按規定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使用。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各類資產應按《中小學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學校必須設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和臺賬,建立健全實物資產收發登記制度,及時清理債權,定期組織清查盤點各類資產。
第二十七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有計劃的償還,學校不得擅自舉新債運行。
第九章 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立賬薄,核算學校發生的經濟事項。
第三十條 報賬規定
(一)報賬程序 報銷單據應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該業務的發生,分管財務校長審批,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報賬手續 加強對學校財務支出管理,規范財務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務審核側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發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續的完備性。每月支出控制在當月計劃范圍之類,否則不予審核入賬。各項支出經核算中心審核并加蓋“審核”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提供財務報表。每月終了應及時對賬,定期不定期對備用金進行實地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三)票據要求
1、票據正規:外來憑證必須是正規發票或正規收據。
2、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不能只寫大類。
3、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
4、審批手續齊全:按規定程序簽批。
5、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視為無效憑證。
6、按規定用途使用:每種票據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未按規定使用的票據視為無效票據,不得入賬。
(四)其他 各種報銷憑證反應的事項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符合各項法規制度,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1、對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應提供附件加以說明。外出學習考察參觀等應提供領導批準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報賬附件。招待費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單、菜單。交通費支出附用車通知單。
2、經濟業務發生后應于30日內取得會計憑證,辦理報賬手續。無故拖延不報的不予報銷,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所有的財務活動承擔直接管理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財務接受同級及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三十三條 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及時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應。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第三十四條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年度預決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財務部門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定期歸集,審查,核定,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確定專人妥善保管,以防止丟失損壞。
第三十六條 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和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第三十七條 賬卡物經核對無誤后由移交人員負責編制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交接雙方部門負責人存檔一份。更換財產管理人員一般不需要更換固定資產賬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資產賬薄上加蓋個人印章,以分清責任,接管人可以繼續使用。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1.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居住介紹信 篇9
1、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由合同承辦人以書面形式報合同評審機構審核,批準后,盡快與對方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居住介紹信 篇10
一、信用社稽核的對象
信用社稽核的對象是指稽核所要監督檢查的客體。要正確認識這一客體,首先要明確什么是稽核。
(一)稽核的概念
稽核亦是審計的代名詞。如前所述,所謂稽核,是一種重要的經濟監督手段。它是由稽核機構的稽核人員進行稽核證據的收集和評價工作,以判斷被稽核單位提供的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業務經營行為是否合規、合法,預定的經營目標是否已經實現,據以向有關方面報告稽核結果的全過程。
按信用社現有組織構架,信用社稽核是由信用社的領導和管理者——省聯社和縣(市、區)聯社,依據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金融監管當局制訂的財經法紀和行業內部規定對信用社業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即由縣(市、區)以上聯社的管理部門中所設立的稽核機構和人員,以其獨立公正的地位,借助專門的技術方法,對所轄信用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真實、準確、完整,合規、合法和有效性作出評價和建議,向上級行業管理部門、金融監管當局和本單位領導提出報告和意見,從而糾錯防弊,維護財經法紀和行業內部管理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身經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經濟監督活動。
我國信用社始于新中國成立之初,經過30多年發展狀大后在1983年才出現“稽核”一詞,合作金融理論工作者較為普遍地認為信用社稽核理論框架是在1996年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后才形成的,在信用社組織構架中才有相對獨立的稽核機構和稽核人員。
(二)信用社稽核的對象
信用社稽核的對象是由信用社的特有職能作用及其業務特點所決定的。
信用社一方面執行中央銀行賦予的信貸監督、結算監督、現金管理等監督職能。這些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又都是通過辦理各種金融業務來實現的。所以對于具有監督管理職能作用的各項業務活動,都是信用社稽核的對象。另一方面,作為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特殊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經濟實體,其業務經營過程只有依靠會計核算才能實現貨幣資金營運,即會計核算的過程就是具體業務處理過程的特點。這種貨幣資金營運過程及其結果,也是信用社稽核的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從審查和評價被稽核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開始,并以此為重點調查、描述、評價其可靠性,進而對被稽核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驗證,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功能。
2.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包括:
(1)機構設置是否合法,有無合法的經營證照;
(2)業務經營范圍和種類是否與金融監管當局核發的《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載明的相符;
(3)存款的組織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高息攬存現象;
(4)貸款發放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規;
(5)存、貸款利率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6)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是否正確執行支付結算制度,遵守支付結算紀律;
(7)是否認真執行大額現金支付辦法,對違反規定的政策是否采取監督措施。
3.資本的充足性。包括:
(1)股本金的增擴、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2)附屬資本是否超過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是否按規定增補;
(3)固定資產占比是否適度。
4.信貸資金的管理情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健全存貸款期限管理制度,搞好資金頭寸管理,完成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風險目標任務。
5.資產質量。包括:
(1)各項貸款是否按五級分類管理,不良資產占用的數額、比重以及形成的原因;
(2)抵質押的貸款的數額占全部貸款的比重。
6.負債清償能力。包括:
(1)支付準備金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2)存、貸款增長比例是否匹配;
(3)償債支付能力。
7.盈利質量及其分配。包括:
(1)利潤來源和結構是否合理正當;
(2)資產收益率和成本率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
(3)各種積累的提留是否符合規定。
8.經營管理水平。包括:
(1)領導的決策和管理能力;
(2)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力度;
(3)各項業務經營指標的增幅、資金利用率、資產利潤率以及賬款質量;
(4)重大案件及查處情況;
(5)內部機構及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
9.其他情況。即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當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針對信用社某個方面(環節)的突出問題(矛盾),決定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二、信用社稽核的任務
稽核的任務,是指稽核工作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所要承擔的責任和必須實現的目標。信用社稽核作為一項經濟監督工作,它的任務既要服從于經濟建設對經濟監督的客觀要求,又要受制于信用社稽核的對象。現階段,信用社稽核的任務,就是通過對信用社的信貸、財務、會計、出納等業務活動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防止和揭露違規、違制、違紀甚至違法等不良行為,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資財的安全,幫助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財經法紀和行業內部管理規定的正確貫徹執行。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檢查監督信貸計劃、財務收支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檢查監督信貸資金管理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檢查監督各項存款業務政策原則的情況;
第四,檢查監督各項貸款的發放、管理、收回及貸款政策、方針、原則、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五,檢查抵債資產的取得、保管、處置變現的合規情況;
第六,檢查監督會計出納基本制度和結算原則與紀律的執行情況;
第七,檢查監督計算機操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八,檢查監督固定資產的購建、保管、使用和財務收入、支出的處理,以及各項專用基金的計提、使用等執行制度規定的情況;
第九,檢查監督大額現金管理支付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檢查監督各項代理業務執行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
第十一,檢查監督有價證券、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的印發、保管、使用等是否按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二,檢查監督信用社對其分支機構業務輔導與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十三,檢查監督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第十四,對新建房屋、決算情況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五,檢查信用社對會計、信貸檔案的裝訂、保管和查閱情況;
第十六,對聯社、信用社、分社主任在任期內的業績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七,配合有關部門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信貸紀律,造成經濟損失的重大事件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八,檢查監督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和縣聯社籌集、使用各項基金(包括管理費)、上調資金執行制度和使用的情況;
第十九,制定稽核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參與擬訂重要的信貸、財務、會計、出納規章制度和計算機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信用社稽核的任務并非一成不變,它將隨著信用社的業務發展和稽核對象的變化而隨之改變。
居住介紹信 篇11
xxx單位:
茲介紹我公司張三(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張四(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貳人前往貴處辦理xxx事宜,請予接洽為謝!
此致
敬禮!
xxx公司
20xx年4月27日
居住介紹信 篇12
客戶信用檔案是本企業經營活動中積累的寶貴財富,收集、整理客戶資料和活動記錄,是建立、完善客戶信用檔案的前期工作。為使客戶檔案盡可能好地服務于對客戶過去信用狀況的了解,準確評價客戶現實信用狀態,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所有合同必須編號,客戶信用資料應在收集后交給部門信用管理員整理、保存。
二、客戶檔案中,應包括從接觸客戶起的全部資料和活動記錄。主要是:
1、業務洽談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2、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6、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7、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物的驗收記錄;
11、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三、合同承辦人在辦理完畢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之日起的十天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交由信用管理員核實,由該信用管理員將之送交信用管理辦公室保管備查,年終由信用管理辦公室移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四、公司檔案室負責做好客戶信用檔案驗收、記錄、保管和查閱服務等工作。
五、查(調)閱客戶信用檔案的人員,須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手續,并嚴守保密紀律。
六、檔案管理員必須經過企業信用管理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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