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合集20篇)

2025-12-29 黑龍江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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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與國民經濟持續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積極消除歷史遺留的環境污染,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污染,防止資源的過度利用和破壞。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把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立項、撥款、信貸等方面給予保證。

把環境保護目標納人市長(專員)縣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做為考核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標。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把防治污染、改善環境,做為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轄區的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保護知識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各級各類學校要進行環境保護教育。文化、新聞單位應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協調下,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控告。接受舉報和控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登記,查證處理,對舉報和控告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環境保護應作為評選精神文明單位的重要條件,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不能評選為文明單位。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擬定環境保護的規劃和計劃,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和保護生態環境,開展環境監測、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協調處理跨區、跨省污染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方環境質量補充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執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省未作規定的,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站參加的環境監測網。各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監測資格審查認定,負責本行業和本單位的環境監測工作,接受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執行監測技術規范,保證監測數據及時準確。監測數據發生爭議,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進行技術裁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的裁定為終結裁定。

第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行業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應當實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承擔評價單位和參與審查評價人員,對評價結論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結論進行審查,對審查意見負責。對未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的,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應堅持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應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準開工生產。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對原有相關的污染同時進行治理。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污染物的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措施。在工業集中或排污量大的地區以及環境質量要求高的區域,應當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總量控制指標、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限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其排污總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當在10日內到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第十八條 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都要實行限期治理。省管單位的限期治理決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其他單位的限期治理決定,由所在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國家直屬單位的限期治理決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

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加強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收支、使用的審計監督,要收支公開。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管理。

生產環境保護產品的單位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理機構,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同級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做出的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或變更的建議。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執法有稽查權。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少征或未征的排污費可以直接征收并上繳本級財政。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有權建議變更,直至撤銷。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污染防治、征收排污費和處罰違法行為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四條 逐步建立省級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基金制度。資金來源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財政撥給、從排污費中提取、國內外捐贈、其他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來源。建立環境保護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保護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居住環境。城市居民區內不得新建或擴建污染環境的項目。已建的嚴重污染環境,擾亂居民生活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

在城市居民區內開辦商業、飲食、服務、文化娛樂等經營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居民區內第三產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由街道辦事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共同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市實行區域環境噪聲管理,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治措施,將噪聲控制在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以內。

大中城市市區限制燃放鞭炮,限制文化娛樂噪聲,限制汽車鳴喇叭,豎立噪聲聲級標志,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規定,不得興建污染環境而無切實治理措施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與資源破壞的,應當負責恢復和補償。

凡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繳納資源利用補償費,用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生態環境的變化組織監測,進行研究和預測,提出改善和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的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

以利用自然資源為主導產業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資源恢復和生態補償的規劃和計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當地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和地質構造區域,有利用價值的礦泉及自然遺跡、人文遺跡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分工合作進行保護。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本轄區內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所屬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各級人民政府都應當對城市環境污染的綜合整治做出總體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達到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煙塵排放。對城市煙塵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實行集中供熱。

城市市區內工業鍋爐爐窯,應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禁止直接燃用原煤;居民爐灶應逐步燃用型煤。

第三十四條 加強排放污水管理,嚴格執行污水排放標準。冰封期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放污水,經過特殊區域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排放數值限量。

第三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并負責汽車排氣檢測儀器設備的抽檢和業務指導。

各級公安、交通、農機、鐵道管理部門,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尾氣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機動車不得發放牌照,不得行駛。

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行抽測抽檢。

第三十六條 對固體廢物應當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擅自堆放、棄置、傾倒固體廢物。

有害固體廢物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場與填埋場的選址,應當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同意后確定。

嚴禁將國外、省外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工業、生活垃圾轉移到本省處置。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得從國外、省外引進污染、破壞環境、無有效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項目。對省內不能配套解決污染治理的項目,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先進環境保護設施。

第三十八條 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排污審計,在工業生產中,應當全過程控制污染,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時,應當采取低消耗、低污染工藝和技術。

第三十九條 有防治污染設施的單位,應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轉采取技術監測的措施,不得隨意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確需拆除或閑置的,應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情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

(一)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或未經驗收,擅自開工生產的;

(二)在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中,未對原有污染進行治理的;

(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排放污水經過特殊區城,未達到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數值給環境造成影響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固體廢物擅自堆放、棄置、傾倒的;

(六)違反防治噪聲污染的規定,危害居民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不進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環境影響評價費用的1至3倍處以罰款。

環境影響評價失誤的,責令退回環境影響評價費用,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環境影響評價資格,并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未辦理排污申報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污染環境的設施,補辦手續,并處以3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拆除或閑置期間運行費用的1至3倍罰款,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超過標準的,由主管部門負責限期處置,并處以2000元至3000元罰款。超過處置期限仍然超過標準排放尾氣行駛的,強制報廢;應報廢而不報廢的,由政府追究有關部門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加倍繳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可并處1萬元至10萬元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止使用污染環境的設施。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省外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工業、生活垃圾轉移到本省處置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扣押和封存,沒收非法所得,并對轉移方和接受方分別給予20萬元以下罰款,處置費用由轉移方和接受方按責任大小分擔。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的,環境保護部門除追繳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并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挪用排污費或超標準排污費,由上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回挪用款項,惰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額。

造成重大污染或環境與資源的破壞,使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和人身傷亡后果,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1萬元以下罰款;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5萬元以下罰款;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20萬元以下罰款。超過罰款限額的,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罰款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用于污染治理。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繳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資源利用補償費或被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因違法排污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仍應依法繳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

第五十二條 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有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的責任。

由于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妨礙、阻撓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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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以下統稱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十六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煉、道路運輸、機械制造、城市地下經營、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人員組織生產;

(三)隱瞞或者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及時報告安全隱患、異常情況或者事故;

(四)發生事故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生產成本,由生產經營單位自提自用、專戶核算,專門用于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單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培訓。一般從業人員的培訓由本單位進行。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大綱進行。

培訓結束后,應當進行考核,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登記檔案監控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消除安全隱患;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安全隱患,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建立登記檔案,設立安全警示標識。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開展檢測、評估,確認重大危險源狀態,落實監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吊裝、挖掘、爆破等作業,臨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第二十七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應當符合標準要求,禁止設置在居民區、不符合規定的多層房、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的廠房內;

(二)按照標準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按照規定檢測和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或者粉塵超標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三)按照標準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禁止在作業場所使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禁止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和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

存在鋁鎂等金屬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防止粉塵遇濕自燃。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置符合標準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公布。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在使用期限內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禁止以發放貨幣等形式代替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礦山、金屬冶煉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可以配備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協助注冊安全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組建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在礦山、建筑施工、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在賓館、商場、學校、幼兒園、旅游景點、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集貿市場、集體宿舍、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設施、設備;

(二)不按標準設置備用電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三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責任由主辦單位承擔,具體安全工作由承辦單位負責。

承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范圍之內。

第二節 煤礦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予以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煤礦建設項目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不得予以核準。

煤礦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三十六條 煤礦應當建立并落實負責人帶班下井制度。

生產煤礦和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等建設煤礦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和副總工程師應當輪流帶班下井,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建立檔案;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

第三十七條 煤礦應當推進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和自動化、信息化建設,采取預防瓦斯、煤塵、沖擊地壓、火災、水害、頂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機制。

第三十八條 煤礦應當正規布置、壁式開采;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沿空留巷。煤礦不得采用倉儲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三十九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煤礦應當建立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第四十條 煤礦應當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劃定礦區范圍。煤礦應當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

第四十一條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煤礦井下勞動定員標準,由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下列煤礦應當立即予以關閉:

(一)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從事生產的;

(二)被責令停產整頓,擅自從事生產的;

(三)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經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未達標的;

(四)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經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

(五)三個月內兩次以上發現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重大安全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六)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應當關閉的情形。

第三節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 設立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第四十四條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進入化工園區,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和城區內人員密集區域的化工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逐步進入化工園區。

化工園區應當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科學評估園區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

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與化工生產、儲存單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

第四十五條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和管理變更等情況發生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毒有害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置。

第四十七條 化工生產、儲存裝置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應當裝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或者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第四十八條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特殊作業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實施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特殊作業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作業條件,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風險,掌握風險控制措施。

特殊作業時,管理人員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現場監護人員不得擅離現場。

第四十九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避開城市地下管網、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規劃相協調。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備案。

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對可能影響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安全的,應當與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協商,制定并落實管道運行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五十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發現直接占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安全隱患,無法自行排除的,應當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報告。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保護安全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存儲場所,危險物品輸送管道與城市市政管網交叉、重疊區域,進行整體安全評估、評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應當制定整治方案,進行搬遷、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節 城市地下經營和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地下經營和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電氣設備和線路、消防設施等的安全檢查,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條 地下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地下經營場所的安全使用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經批準確定的使用用途;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

第五十五條 地下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五十六條 地下經營場所安全出口的數目、間距、朝向、寬度等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地下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擠占、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緊靠門口內外各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第五十七條 地下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十米。

第五十八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分鐘,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五十九條 地下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配備應急廣播、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和消火栓、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

地下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檢查、維修制度,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使用。

第六十條 在地下經營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擠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風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體作為燃料;

(四)吸煙;

(五)違規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敷設用電線路。

第六十一條 地下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疏散應急演練工作制度,落實人員疏散應急演練組織機構和責任,有效組織人員疏散應急演練。

人員疏散應急演練每兩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六十二條 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地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等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征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地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地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六十三條 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地下軌道交通入口處設置安檢設施,在地下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禁止在地下軌道交通車站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第六十四條 禁止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安全的物品進入地下軌道交通車站及乘車。

車站工作人員有權對進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對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有權拒絕其進站;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站或者擾亂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地下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十五條 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增加運力或者限制客流等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排除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營安全的,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線路運營,撤出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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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修建河道整治建筑物控制、調整河勢:如修建丁壩、順壩、鎖壩、護岸、潛壩、魚嘴等,有的還用環流建筑物。對單一河道,抓住河道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進行河勢控制,一般在凹岸修建整治建筑物,以穩定灘岸,改善不利河彎,固定河勢流路。對分汊河道,可在上游控制點、汊道入口處及江心洲的首部修建整治建筑物,穩定主、支汊,或堵塞支汊,變心灘為邊灘,使分汊河道成為單一河道。在多沙河流上,還可利用透水建筑物使泥沙沉淀,淤塞汊道。

③實施河道展寬工程:用于堤距過窄的或有少數突出山嘴的卡口河段。通過退堤以展寬河道,有的還以退堤和擴槽進行整治。

④疏浚:可通過爆破、機械開挖及人工開挖完成。在平原河道,多采用挖泥船等機械疏浚,切除彎道內的不利灘嘴,浚深擴寬航道,以提高河道的通航能力。在山區河道通過爆破和機械開挖,拓寬、浚深水道,切除有害石梁、暗礁,以整治灘險,滿足航運和浮運竹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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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為促進社會文明與發展,自愿、無償地服務于社會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志愿者組織是指從事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組織登記,參加志愿服務的成員。

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志愿服務行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對志愿者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志愿服務使用紅底、白色愛心圖案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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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內共有25所院校參與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哈爾濱工業大學,排名第二的'是哈爾濱工程大學,排名第三的是東北林業大學,以下是2015年黑龍江省大學排名表單,供大家參考!

1、哈爾濱工業大學——理工

哈爾濱工業大學(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簡稱“哈工大(HIT)”,坐落于中國北方冰城哈爾濱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重點大學,首批“211工程”、“985工程”重點建設院校,“九校聯盟(C9)”、“中俄工科大學聯盟”、“中國-西班牙大學聯盟”主要成員,國家首批“111計劃”、“2011計劃”、“卓越計劃”入選高校,中管副部級建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三方重點共建。

哈爾濱工業大學溯源于1920年創辦的哈爾濱中俄工業學校,建校初衷為培養鐵路工程技術人才;而后歷經“中俄工業大學校”、“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哈爾濱高等工業學校”等多個階段,學校在1938年1月正式定名為哈爾濱工業大學,沿用至今。

截止2015年7月,哈工大已有材料科學、工程學、物理學、化學、計算機科學、環境與生態學、數學、生物學與生物化學等8個學科進入ESI全球前1%的研究機構行列,其中材料科學、工程學已進入全球前1‰的研究機構行列。該校擁有哈爾濱本部及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生院三個校區,共有全日制學生31903人,其中本科生16718人、研究生13263人(含碩士生7585人、博士生5678人),留學生1922人。

2、哈爾濱工程大學——理工

哈爾濱工程大學,前身“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世稱“哈軍工”),陳賡大將為首任校長、正大軍區級單位(與教育部同級),現隸屬于工信部,是“國防七校”、“東北五校”之一,以“三海一核”為辦學特色,是我國“三海一核”領域最大的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和重要的科學研究基地[1] ,被國家授予“航母建設突出貢獻獎”[2] 唯一獲獎院校。

學校是國家“首批27所211工程”[3] 、“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56所研究生院”[4] 、“1959年首批20所全國重點大學”、“1960年64所全國重點大學”、“1978年88所全國重點大學”之一,是“國際船舶與海洋工程創新與合作聯盟”、“中國船舶與海洋工程大學聯盟”牽頭高校,是“中俄工科大學聯盟”創始成員之一,入選國家“111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21世紀人才強軍計劃”、“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學校由國防科工委、海軍、教育部、黑龍江省四方重點共建。

1970在“哈軍工”原址,以海軍系、原子系、導彈系戰術導彈分部為基礎,組建哈爾濱船舶工程學院(簡稱“哈船舶”),1978年再次被評為全國重點大學,1994年更名為哈爾濱工程大學。

學校現有教職工3083人,其中專任教師1800人[5] ,博士生導師377人(不含兼職)[5] ,院士16人[6-7] (全職+共享+外籍)[7-9] 973首席科學家12人[6] [11-12] ,長江學者10人[15-18] ,本科生14949人[19] ,碩士研究生8550人,博士研究生1783人[20-21] ,外國留學生1056人[22] ,2015年科研經費立項突破11億元 。

3、東北林業大學——農林

東北林業大學(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學校前身東北林學院創建于1952年,以浙江大學農學院森林系和東北農學院森林系為基礎建立,1985年,更名為東北林業大學。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一所以林業工程為特色,農、理、工、經、管、文、法、醫、藝相結合的多科性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重點建設院校,是高水平行業特色大學優質資源共享聯盟成員高校,入選“2011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111計劃”,“卓越農林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國家林業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高校,設有研究生院。

學校地處中國最大國有林區的中心——哈爾濱市,截至2014年3月,校園占地136公頃,并擁有帽兒山實驗林場(帽兒山國家森林公園)和涼水實驗林場(涼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教學、科研、實習基地,總面積達3.3萬公頃,各類在校學生4萬多人

4、黑龍江大學——綜合

黑龍江大學(Heilongjiang University)簡稱黑大(HLJU),坐落于北國冰城哈爾濱,是教育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重點共建高校,國家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新聞傳播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入選高校。

黑大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第三分校俄文隊。建校以來五次易地、十次更名:1946年初,原延安外國語學校北遷至哈爾濱;1958年,經擴建、更名成立黑龍江省第一所綜合型大學——黑龍江大學。

截至2015年12月,黑龍江大學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7117人,碩士研究生5073人、博士研究生507人,留學生757人。學校校區占地面積182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12萬平方米,擁有教學儀器設備總值5.06億元,圖書館擁有館藏圖書480余萬冊;該校已有材料科學、工程學、化學3個學科ESI(基本科學指標)排名居全球前1%行列。

5、東北農業大學——農林

6、哈爾濱醫科大學——醫藥

7、哈爾濱理工大學——理工

8、東北石油大學——理工

9、哈爾濱師范大學——師范

10、黑龍江中醫藥大學——醫藥

11、哈爾濱商業大學——財經

12、黑龍江八一農墾大學——農林

13、黑龍江科技大學——理工

14、齊齊哈爾大學——綜合

15、佳木斯大學——綜合

16、黑龍江工程學院——理工

17、牡丹江師范學院——師范

18、牡丹江醫學院——醫藥

19、綏化學院——綜合

20、哈爾濱金融學院——財經

21、黑龍江工業學院——理工

22、黑河學院——綜合

23、哈爾濱學院——綜合

24、齊齊哈爾醫學院——醫藥

25、大慶師范學院——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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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龍江省公務員考試合格線,通常間隔筆試結束一個月左右發布。可先參考2021年合格線。

經研究,2021年度黑龍江省公務員考試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以折合前分數為標準)劃定如下:

1.報考省級招考職位考生,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與申論成績之和不低于80分,且此兩科單科成績均不低于35分;

2.報考市縣級招考職位考生,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與申論成績之和不低于75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低于30分,申論不低于35分;

3.報考鄉鎮級招考職位考生,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與申論成績之和不低于70分,且此兩科單科成績均不低于30分。

4.加試公安專業科目的考生,加試科目成績不劃定最低分數線,若加試科目成績為零分,不允許進入面試。

面試人選資格確認

省直各招錄機關和市(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在達到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的報考者中,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按照招考職位計劃錄用人數1:3的比例進行面試人選資格確認。若按比例確定的最后一名筆試總成績出現并列時,則并列人員同時進入資格確認。未達到規定面試比例的招考職位,原則上縮減、合并或取消該職位的錄用計劃,特殊情況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資格確認時,面試人選應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積極配合確認工作。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男性報考者,應提供《兵役登記證》或縣級兵役機關出具的兵役登記證明。學歷需要認證的,應提供學歷認證材料。在職的報考者,應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同意報考書面證明。要求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應提供基層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材料。以項目生、服役5年(含)以上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退役大學生士兵身份報考定向崗位進入資格確認環節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省項目生主管部門和省征兵辦進行身份確認,身份確認后持有效證明參加面試資格確認。資格確認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

法院系統部分書記員職位的報考者在資格確認合格后,需進行微機打字技能測試,測試不合格者不能進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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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黑龍江省委托拍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委托人:_________

拍賣人: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拍賣標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賣人依法拍賣如下標的(詳見附件二拍賣標的清單):_________。

委托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并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有關證和資料(詳見附件一),說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

第二條

拍賣期限及地點

拍賣人應于本合同有效期內在_________舉辦的拍賣會上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第三條

拍賣標的交付(轉移)及其時間、方式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由_________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

若拍賣標的由拍賣人交付(轉移)買受人,委托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交付后保管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四條

傭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_________%的擁金,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_________,合計人民幣_________。

第五條

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拍賣標的物完全轉移買受人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拍賣成交價款支付給委托人,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第六條

拍賣標的的撤回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_________。

第七條

保密約定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拍賣人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應該參照該標的保留價予以賠償。

2、_________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協商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止。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可依照拍賣規則。拍賣規則與本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拍賣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各一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拍賣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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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游組團合同(樣式二)

甲方:

乙方: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

鑒定時間:200 年月日

合同編號:

乙方經營許可證: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團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本合同。

2、甲方在報名時,應交納所需團費。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

(1) 要求乙方退還全部預付款,賠償相應的損失。

(2) 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因甲方無故退出,乙方可從甲方的預付款中扣除業務損失費(機、車、船退票費、投保費、通訊聯絡費、退房退餐損失費及其他已支付費用),并支付扣除后余額的10%違約金。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 詳細旅游行程、服務標準、付款方式、特別說明及報價,請以附表為準!

2、線路名稱:(附旅游行程 頁)

總團款為:。(甲、乙雙方須一致確認)

3、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在旅游過程中,乙方為甲方投保的為旅行社強制責任險:因旅行社的責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財

產受到損害的,其賠償范圍和標準以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條款為準。

5、如甲方患有高血壓、心肌梗塞、心臟病……等不適宜勞累、登山的疾病,或對某物體有嚴重的

過敏反應,參加旅游產生后果自負。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擔賠償責任

(1) 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甲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 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其賠償標準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

為準。

2、甲方無故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 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 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 對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措施的;

(3) 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4) 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合同須雙方簽字并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離開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加條款:

甲方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蓋章: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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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區(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___________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XXX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____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____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編號: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

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有關爭議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生效說明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 黑龍江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六、組團旅行社或組團聯合體:____(許可證號l-sh-gn____)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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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博物館自然陳列位于博物館的二樓,來參觀的人不是很多,這里靜悄悄的,我覺得有些神秘。

當我走進展廳,首先映入我眼簾的是一個又高又大的滿洲龍骨架化石,它的身高4.17米,身體長9.32米,它的牙齒很多,像一個個棱型柱,它主要以植物為主食。前肢短小后肢粗壯,趾間有蹼,它喜歡生活在岸邊,具有水陸兩棲習性。據今已有7000萬年了,只可惜它是一種以絕滅的動物。在這里我看到了魚類、鳥類的動物,了解了它們的生活環境,藍孔雀開屏,特別美麗。全身羽毛像扇面一樣打開,金光閃閃,熠熠生輝。我還知道無毒蛇和有毒蛇的區別,有毒蛇是長牙齒的,而無毒蛇沒有。通過參觀自然陳列展覽,我更喜歡小動物了。

自然陳列館展出的動物可真多呀!動物是我們人類的朋友,我們從小就要愛護小動物,保護周圍的環境,保護我們共有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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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有法律、法規授權。

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收費,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搭車收費或者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行政機關不得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環節轉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有償服務。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不得將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交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初步審查。

行政機關不得將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或者定期檢驗,交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

第三十六條 中介機構提供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無合法依據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必經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可以將有關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行政許可前置條件調整為后置條件。

第三十七條 需要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依法由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委托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依法由行政機關委托的,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有規定期限的,依照其規定;

(二)行政機關組織的有關活動或者其主管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有關服務無規定期限的,由該行政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開;

(三)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系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有關服務無規定期限的,由該中介機構確定期限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認真測算、嚴格核定服務的成本費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由中介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中介機構之間不得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費由委托人支付。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范規定和職業道德,按照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具的中介服務報告等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及時、如實告知委托人應當知悉的信息;

(三)保守執業中知悉的秘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在其服務場所和有關網站公示相關資料和信息;

(六)完成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中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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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黨代會,于喜迎黨二十大之際開。告五年之業績,展五年之規劃,盛世之會、機要之會也!既切于國之宏觀勢,又得其所省之實,比明其所務,切可為發展之綱。

婦聯,黨率民團體,巾幗務之最信有力佐也。自擔重任,從大局之勢,聽黨之政令,務黨之所求,開盛世之先河,成復興之大業。

一曰學識解實,融會貫通。切學與會精神,為長遠計。參研細學,學以致用,務民生之本,賦民興之能。

二曰環中事大體,推高從之強者。推科技,振鄉村,帶致富,以巾幗之責,建巾幗之功。

三曰擢其能,增其技,成其業。會能建之機,學黨務之專,務奮進之實,成巾幗之業。保量重質,創先晉位。固舊業,開新局,吾輩之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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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省實行實驗動物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保種、繁育、供應、運輸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于從事利用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實驗教學、實驗、檢定、檢驗以及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和生物制品等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設施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標準規定,并具有保證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基本檢測手段;

(三)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器具及飲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的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應當來自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二)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器具、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

(四)從事感染性、化學染毒、放射性實驗及基因修飾研究、飼育、應用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標準的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受理實驗動物許可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實驗動物許可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條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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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頒布出臺了,大家知道有什么具體內容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下統稱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八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資金投入,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從事安全生產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活動、安全常識普及活動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知識及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典型事故案例等加強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教育引導班組成員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制定安全社區建設規劃,支持社區開展建設工作,提高社區內單位和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水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應急救援、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安全文化建設、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以下統稱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十六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煉、道路運輸、機械制造、城市地下經營、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人員組織生產;

(三)隱瞞或者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及時報告安全隱患、異常情況或者事故;

(四)發生事故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安全生產費用計入生產成本,由生產經營單位自提自用、專戶核算,專門用于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單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培訓。一般從業人員的培訓由本單位進行。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大綱進行。

培訓結束后,應當進行考核,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過程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登記檔案監控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消除安全隱患;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安全隱患,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建立登記檔案,設立安全警示標識。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進行實時監測,定期開展檢測、評估,確認重大危險源狀態,落實監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吊裝、挖掘、爆破等作業,臨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第二十七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應當符合標準要求,禁止設置在居民區、不符合規定的多層房、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的廠房內;

(二)按照標準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按照規定檢測和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或者粉塵超標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三)按照標準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禁止在作業場所使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禁止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和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

存在鋁鎂等金屬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防止粉塵遇濕自燃。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置符合標準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公布。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在使用期限內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禁止以發放貨幣等形式代替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礦山、金屬冶煉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可以配備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協助注冊安全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組建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在礦山、建筑施工、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在賓館、商場、學校、幼兒園、旅游景點、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集貿市場、集體宿舍、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設施、設備;

(二)不按標準設置備用電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三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責任由主辦單位承擔,具體安全工作由承辦單位負責。

承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范圍之內。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予以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煤礦建設項目不采用機械化開采的不得予以核準。

煤礦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三十六條 煤礦應當建立并落實負責人帶班下井制度。

生產煤礦和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等建設煤礦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和副總工程師應當輪流帶班下井,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建立檔案;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

第三十七條 煤礦應當推進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和自動化、信息化建設,采取預防瓦斯、煤塵、沖擊地壓、火災、水害、頂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機制。

第三十八條 煤礦應當正規布置、壁式開采;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沿空留巷。煤礦不得采用倉儲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三十九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煤礦應當建立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第四十條 煤礦應當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劃定礦區范圍。煤礦應當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

第四十一條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實用申請書 373939.com)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煤礦井下勞動定員標準,由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下列煤礦應當立即予以關閉:

(一)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從事生產的;

(二)被責令停產整頓,擅自從事生產的;

(三)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經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未達標的;

(四)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經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

(五)三個月內兩次以上發現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重大安全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六)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應當關閉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設立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第四十四條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進入化工園區,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和城區內人員密集區域的化工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逐步進入化工園區。

化工園區應當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科學評估園區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

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與化工生產、儲存單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

第四十五條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和管理變更等情況發生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毒有害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置。

第四十七條 化工生產、儲存裝置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應當裝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或者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第四十八條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特殊作業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實施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特殊作業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作業條件,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作業風險,掌握風險控制措施。

特殊作業時,管理人員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現場監護人員不得擅離現場。

第四十九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避開城市地下管網、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規劃相協調。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備案。

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對可能影響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安全的,應當與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協商,制定并落實管道運行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五十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發現直接占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安全隱患,無法自行排除的,應當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報告。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保護安全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存儲場所,危險物品輸送管道與城市市政管網交叉、重疊區域,進行整體安全評估、評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應當制定整治方案,進行搬遷、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地下經營和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電氣設備和線路、消防設施等的安全檢查,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條 地下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地下經營場所的安全使用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經批準確定的使用用途;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

第五十五條 地下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五十六條 地下經營場所安全出口的數目、間距、朝向、寬度等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地下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擠占、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緊靠門口內外各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第五十七條 地下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十米。

第五十八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分鐘,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五十九條 地下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配備應急廣播、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和消火栓、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

地下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檢查、維修制度,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使用。

第六十條 在地下經營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擠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風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體作為燃料;

(四)吸煙;

(五)違規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敷設用電線路。

第六十一條 地下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疏散應急演練工作制度,落實人員疏散應急演練組織機構和責任,有效組織人員疏散應急演練。

人員疏散應急演練每兩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六十二條 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地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等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征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地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地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六十三條 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地下軌道交通入口處設置安檢設施,在地下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禁止在地下軌道交通車站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第六十四條 禁止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安全的物品進入地下軌道交通車站及乘車。

車站工作人員有權對進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對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有權拒絕其進站;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站或者擾亂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地下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十五條 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增加運力或者限制客流等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排除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營安全的,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線路運營,撤出人員。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下列監督檢查和管理:

(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四)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的同時,對本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完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城市地下經營場所、城鄉防火、防雷等行業或者領域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相關行業或者領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相關行業或者領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煤炭生產安全管理、氣象、煤礦安全監察、海事等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機制,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組織排除重大安全隱患和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化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統一標識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出示執法證件。

第七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上述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重大危險源、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產業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產業園區內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排除安全隱患。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安全生產專家組,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用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技術、管理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逐步建成資源共享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將發生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舉報電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進行核實并依法處理,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十九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裝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事故應急預案,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定期與生產經營單位共同開展應急演練。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和風險等因素制定并及時修訂事故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有關人員應當掌握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政府事故應急預案保持銜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八十一條 礦山、建筑施工、冶煉、城市地下經營、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個人防護裝備;除城市地下經營單位外,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應急救援人員;可以委托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救援服務。

賓館、商場、旅游景點、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和醫院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應急演練。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學校安排學生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第八十二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開展事故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發生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的,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救援;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關責任人員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重傷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謊報、瞞報的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或者重傷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謊報、瞞報的一般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以上五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四)中央駐省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較大事故,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六)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八十四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或者制定了安全生產規劃,但未組織實施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的;

(三)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四)未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的;

(五)未組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內易發生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的;

(六)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的;

(七)謊報或者瞞報事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事故責任追究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因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違法泄露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

(四)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五)發生事故,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第八十八條 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行業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人員組織生產。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隱患登記檔案監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

(三)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個人保護裝備,或者未制定、修訂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演練的。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重大危險源未按照規定建立登記檔案的;

(二)實施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實施特殊作業審批制度的;

(四)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的。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 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工作的班組長未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煤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九十五條 煤礦未建立健全煤礦負責人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的,處以三萬元的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煤礦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以十五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負責人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化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和管理變更等情況發生前,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控制方案的;

(二)化工生產儲存裝置未按規定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未裝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或者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或者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未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

第九十七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未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三)地下經營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

第九十九條 地下經營場所安全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使用,不屬于消防設施、設備的,對地下經營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城鎮燃氣,危險化學品等易燃易爆品輸送管道。

化工園區,是指化工企業聚集的集中區或工業區等專門發展化工產業的園區。

產業園區,是指依法設立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機構管理的工業園區、開發區、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等。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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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或者以備案、定期檢驗、監制、換證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應當建議其修改,不修改的,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組織執法檢查、專項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對行政許可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發現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或者以備案、定期檢驗、監制、換證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實施并修改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監察、法制、機構編制、行政許可平臺管理等機關、機構(以下統稱具有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對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應當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材料、程序和期限;

(二)行政許可公開、評估、清理情況;

(三)行政許可實行集中辦理、網上辦理情況;

(四)行政許可的決定、案卷、收費情況;

(五)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情況;

(六)行政許可實施人員資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崗位要求情況;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實施行政許可監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一)組織開展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全面檢查、重點抽查或者專項調查;

(二)調閱有關案卷、文件等資料;

(三)向被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對行政許可實施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五)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了解情況,收集證據;

(六)對實行網上辦理的行政許可進行網上監督;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五十三條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具有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被監督機關自行撤銷、變更或者直接撤銷、變更有關行政許可規定或者決定,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財物,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意見。

被監督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監督決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結果。

第五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許可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舉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依法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舉報。

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擔任社會監督員,參與行政許可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接受新聞媒體對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情況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許可取消或者停止實施后需要繼續實施監管的,原實施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監管職責的機關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但不得變相實施行政許可。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進行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

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可以達到監督管理目的的,應當以書面核查方式進行。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實地檢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制作筆錄。

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定期檢驗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并不得改變法定檢驗周期。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告知被檢查人;被檢查人對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予以復查、復檢。

行政機關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后,樣品能夠退還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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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國“第一雪鄉”美譽地牡丹江大海林雙峰旅游景區,則是另一番景象,每年冬季這里特有地氣候條件,使雙風景區降雪量特別達,雪深處達2米。錯落有致、形態各異地雪屋,深達1米多地門前房后雪道,構成了雪鄉獨具地自然生態景觀。而門前高掛地紅燈籠、大門上貼地福字在白雪地映襯下,更增添了濃濃地中國民風鄉情。為了提高這一景點地知名度,199年開始,海林創辦了“雙峰雪鄉旅游節”,使這里成了冰雪旅游地新熱點。

夏季,黑龍江省氣溫涼爽宜人,而且晝夜溫差大,是避暑旅游地理想之地。哈爾濱市作為黑龍江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是您地必游之地和交通中轉地樞紐。在哈爾濱這座具有歐亞風情、浪漫之都地城市,您可漫步在有歐陸風情地中央大街、浪漫之都地城市,您可漫步在有歐陸風情地中央大街,或去觀賞著名地索非亞教堂雄偉風姿,還可去聞名遐爾地太陽島,領略迷人地田園風光。在盛夏地8月,道哈爾濱參加久負盛名地哈爾濱之夏音樂會,無疑是意見幸事。在音樂廳里,您可欣賞道高品味地交響樂;去街頭、庭院,您會欣賞到家庭攝取豐富多彩地演出;而夜晚徜徉在街頭,由小提琴或鋼琴等樂器奏出地一曲曲悠揚地樂曲,不是地會從樓臺、窗前傳到您地耳畔,會使您感受到哈爾濱這座音樂之城濃郁地音樂氛圍。

黑龍江省由全國最大片區地森林,面積達19萬多平方公里。黑龍江省地森林不同于南方地熱帶雨林,它具有鮮明地北方寒溫帶森林那種蒼闊、雄偉、撫媚地個性。高大挺拔地原始紅松林,亭亭玉立地白樺林,奇特地高山爬地松,以及百余種針、闊葉樹,喬、灌、草結合地多層植被,顯得十分壯觀。其中,伊春豐林自然保護區地紅松母樹林,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生物圈網絡成員。黑龍江省由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50余個,是擁有森林公園最多地省份,也是中國森林生態旅游資源最好地省份之一。純凈地空氣、良好地森林植被,使黑龍江省成為全國森林避暑度假旅游地首選地。游客可以去伊春小興安嶺參加健康之旅,在天然森林氧吧中休憩健身,或在森林中徒步、騎馬、騎自行車;而在原始森林中探險、在大森林河流中漂流,又會體驗到有驚無險地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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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產假護理假延長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同時,假期工資照發。

二、可在兩個子女的基礎上再生育一胎情形

新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可在生育一個子女,即"三孩"。一是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二是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三是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一個子女經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四是再婚夫妻,再婚前總共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或婚前共生育兩個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五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的。六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獨生子女家庭優待政策不變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生有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繼續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待政策。

【政策文件】: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修正會議】: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執行時間】: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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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設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定權限、程序設定行政許可的;

(二)以備案、定期檢驗、監制、換證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增設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管理層級和環節的;

(四)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違法作出實施性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設定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許可信息的;

(二)向社會公開的有關行政許可信息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許可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實施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新設的行政許可在其設定依據施行前未納入目錄的;

(二)實施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的;

(三)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事項無關的申報材料的;

(四)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未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的;

(八)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的;

(九)對已納入行政許可平臺辦理的行政許可,在行政許可平臺以外的場所辦理的;

(十)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平臺設置辦事窗口未以書面形式將行政許可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或者未派駐正式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的;

(十一)對實行聯合許可的事項,不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相互推諉或者拖延不辦的;

(十二)搭車收費或者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十三)丟失、損毀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行政許可文書、案卷的;

(十四)其他違反行政許可實施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收費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限期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無法退還的非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并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無法退還的依法予以沒收,并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環節轉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有償服務的;

(二)行政機關委托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行政機關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交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初步審查的;

(四)行政機關將應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或者定期檢驗交由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的;

(五)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無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許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的;

(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或者搭車收費,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七)其他違反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實施行政許可活動規范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公開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的;

(二)將無合法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納入目錄或者將未納入目錄的中介服務事項作為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必經程序的;

(三)違法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

(四)未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委托中介服務的;

(五)應當確定中介服務辦理期限而未予確定的;

(六)未依法制定或者執行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政府定價目錄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由中介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行政機關主管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向社會公開中介服務有關資料和信息的;

(二)違法確定收費標準或者收取費用的;

(三)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出具虛假中介服務報告等文件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接受、配合或者阻撓監督的;

(二)逾期未執行監督決定或者反饋結果的;

(三)其他違反行政許可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具有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

(二)不遵守行政許可監督程序的;

(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許可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以權謀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具有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追究責任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許可窗口工作人員擅自脫崗、遲到早退、工作期間從事其他活動的;

(二)進駐行政許可平臺的人員不服從管理,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三)語言不文明或者態度冷漠、惡劣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崗位要求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具有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機關依據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

(一)責令公開道歉;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年度表彰、獎勵資格;

(五)暫扣或者收繳行政執法證件;

(六)停職檢查;

(七)責令辭職;

(八)免職。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一)具體承辦人直接作出的行為,該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為,審核人、批準人承擔主要責任,具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但由于具體承辦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的行為,具體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所作的行為,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未提出過抵制意見的承擔次要責任;

(四)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為,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未提出過抵制意見的承擔次要責任;

(五)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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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和風格是旅游業的生命,森林旅游必須注重品牌項目的建設。森林旅游是我省旅游的名牌產品,長期以來廣泛參與競爭,以鮮明的個性占領市場。現階段不僅要保持住市場份額,更要擴大我省森林旅游的知名度,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強化特色是建立品牌的前提,賦予旅游與眾不同的特色是占領市場的關鍵。林區的風景氣候獨特,民俗氛圍濃郁,發展旅游業要充分利用粗獷壯觀的林區特色,主推生態游、野趣游、冰雪游等產品,強化東北林區的旅游特色。品牌建設同樣需要更多關注,將打造精品、星級線路作為旅游的主題。一些旅游項目已經成為知名品牌,如中國雪鄉游、紅松原始林、森林滑雪場、林間漂流、中俄邊境游、森林小火車、抗聯根據地游等,每年吸引大量游客前來觀賞。應認真將這些品牌做大做強,加強服務質量,挖掘游覽潛力,以爭取到更好的口碑和更多的游人。

森林旅游業同其他產業一樣,擴大再生產的關鍵在于加大投資力度,建設起更全面優秀的產品體系和服務體系,形成全行業的'規模優勢。首先政府要充分支持,給于相當數額的撥款,不僅作為政策扶持,更將其作為投資充入當地的旅游業發展的賬戶。商業貸款的門檻適當降低,利于建設項目的貸款和資金回籠。

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森林旅游業的開發建設,面向全社會招商引資,以地緣優勢和資源優勢吸引海內外各界人士參與開發經營。籌集的資金使用要有計劃有節制,專注于旅游經濟規模的擴大,集中資金建設主體工程,以提高工程的建設質量和效率。

旅游業是綜合性產業,其發展需要社會的全面配合。發展旅游業不能將景觀資源孤立起來,需要大力發展旅游服務業,形成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的產業連動。森林景觀提供了旅游的場所,服務產業則提供了旅游的內容,要顛覆傳統模式,將旅游周邊服務加入進來。在增加觀賞點的同時,增加消費點,使森林旅游業將食、住、行、游、購、娛一并容納,將富有地域特色的林副產品、綠色食品、工藝品作為旅游的新內容。如此不僅可以增加游人的興趣,同時延伸旅游產業化鏈條,使之不再單調和脆弱。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水平,切實完善資格認證和上崗制度,提升人員的能力和素質。提供經常性培訓,強化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的培養,尤其作為旅游窗口崗位的人員,要長期遵守文明服務、規范服務、效率服務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