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熱門15篇)

2026-04-06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

一、合同雙方

甲方:(信托公司名稱)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代表姓名)
電話:(公司電話)
傳真:(公司傳真)

乙方:(員工姓名)
地址:(員工住址)
電話:(員工電話)

二、合同背景和目的

由于甲方公司作為股份制企業,為了激勵員工參與企業經營,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和企業盈利能力,決定通過職工持股計劃,讓員工持有公司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共同參與企業發展和利潤分配。但由于公司管理規模有限,存在一定的風險,難以對大量員工進行股份管理和持股轉讓。因此,甲方公司決定通過信托公司,成立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將員工持有的股份統一管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并為員工持股轉讓提供便利和保障。

三、合同內容

1.信托基金

甲方公司通過設立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基金,將員工持有的股份和持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統一管理。信托基金實行積累制,每月根據股票市場價格及盈利分配情況調整基金積累和分配比例,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式開始運作。

2.委托管理

甲方公司和員工持股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職工持股基金,信托公司應該依照市場基準利率和職工持股市場價格制定合理的投資、贖回和轉換策略,按照雙方約定的受托范圍和要求履行托管職責。同時,信托公司應該及時通告甲方公司和員工持股人信托基金的運行情況和資產狀況,并對其付出勤勉盡責的義務。

3.收益分配

每年信托公司應按照約定的比例將資金利潤分配給員工持股人。分配的比例應該根據市場情況、公司盈利情況和股市走勢等綜合因素確定。同時,不得少于公司每年實際發放的分紅金額。公司應明確規定職工持股人分紅資格、分紅時間、分紅限制等內容,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4.風險保障

信托公司應嚴格履行受托職責,對職工持股基金進行嚴密的風險控制和管理。信托公司應具備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避免職工持股人財產受損。如信托公司未能履行受托職責,導致職工持股人資金損失,信托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信托基金轉讓

職工持股人可以通過股份交易市場或者信托公司提供的其他轉讓方式將其持有的職工持股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提出合法的贖回要求。轉讓應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信托公司應給予必要的協助和服務。

6.保密協議

信托公司在實施職工持股資金信托的過程中,為保障甲方公司和職工持股人的利益,應對信托資金和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泄露職工持股人的個人信息和資產情況。

四、合同終止

1.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簽署日期)起生效,至(合同期限)年,屆期后自動續約。協議期限可以根據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進行終止或者延長。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2.解除協議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其他意外情況,致使本協議無法按期履行的,應盡力協商解決,確定續展或終止協議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但在解除協議的過程中,應維護職工持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他們的股權和持續受益權。

五、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因執行本協議引發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六、合同附件

1.員工持股人名單
2.信托基金運作規則
3.風險評估報告
4.其他協議約定

甲方(信托公司): 乙方(員工持股人):
(簽章) (簽字)
日期: 日期: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受托人和受益人。

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 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

×50%]。

(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部分:引言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信托合同,它主要是信托委托人選擇信托受益人的角色。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簽訂有著比其他信托合同更為復雜的法律前提和法律程序。

第二部分:法律前提和法律程序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簽訂,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法律前提:

1.必須得到遺產主人在生前的認可和書面授權。
2.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符合以上兩點的前提下,需要采取以下的法律程序:

1.簽訂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在合同中提及信托委托人、財產種類、指定的受益人等重要信息。
2.制定信托文件,明確信托的用途、管理事項、遵守的法律規定等。
3.選擇并任命信托受益人,需要依照遺囑、財產分割規定等方式進行。

第三部分: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特點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有著以下的特點:

1.受益人權利明確,信托委托人在委托前就已經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權利明確,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撤回等事件的發生而受到影響。
2.委托人權利受到限制,信托合同一旦簽訂,信托委托人就無法隨意撤回,要求返還財產,這樣可以保證財產的安全和實現信托的目的。
3.繼承權限制,指定管理資金信托的財產并不會成為信托委托人的遺產,因此,信托日后發生的財產變化不會影響委托人的繼承權。
4.保密性高,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機密性較高,真正實現了資產的轉移和管理,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如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依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部分:效力及實施期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效力與其他信托合同的效力相同,即進入實際管理時才開始生效。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廢止前,無法由委托人撤回或變更,只有受益人不能按照委托人規定的方式做出財產實際管理時,委托人才得隨意改變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

第五部分: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適用范圍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主要適用于以下場合:

1.要求實現資產管理與保值增值。
2.希望控制受益人行使權利或監控他們使用資產的時候。
3.考慮到婚姻或財產的安全因素,希望避免年老時被親屬或子孫的控制。
4.要求傳承家族財富或考慮到多代繼承的問題。

第六部分: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要充分考慮到選擇受益人和財產的合理性和從實際情況的角度出發,對于日后的安排要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劃。
2.注意到信托產生的稅務問題,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適當的稅務策略。

第七部分:結論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對于財產具有良好的保管性。在現代社會,由于人口老齡化和遺產管理方面的問題逐漸復雜,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并趨向于選擇信托以達到保值增值和更好的財產管理的目的。同時,由于資產財務及專業人員的缺乏,委托信托公司具有相當大的現實意義和價值。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作為一種重要的信托合同類型,對于實現上述目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們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將會得到更好的發展和應用。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4]

正文:

資金信托協議資金信托協議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協議(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托協議(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托協議”)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協議所規定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協議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托及相應信托協議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托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權;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協議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協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2.在本協議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托人與本協議項下信托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托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協議(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托人其它信托產品,以獲取信托收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受益人

本協議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協議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協議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協議后三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

受托人指定之本協議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信托生效

本協議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信托期限

本協議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協議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協議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協議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協議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協議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協議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協議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托協議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受托人應當按照上述信托計劃和資金行托協議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協議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托計劃和有關信托協議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托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和該信托計劃項下相關信托協議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協議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若本協議項下,信托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止。

第九條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后信托受益權確定

受托人受讓上述信托財產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協議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協議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協議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協議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協議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協議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協議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

受托人從事本協議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應當自信托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托項目報告》,并附送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托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尚余的信托資金以及按照本協議的規定使用上述信托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于本協議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現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協議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協議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協議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協議。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協議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協議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期間的順延

本協議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協議簽署

本協議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協議資金信托協議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5]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資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賬號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交付

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二年期。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6]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職工持股信托計劃)



合同編號:(公司編號)



鑒于,甲方(公司名稱)是一家依法注冊成立并合法經營的企業,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需要調動每個員工積極性,激發團隊協作精神,為此,甲方決定設立職工持股計劃,為員工提供一定的持股機會,實現公司與員工共同發展的目標,特向乙方(職工持股信托計劃)申請信托服務,依據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簽署本合同。



一、信托資金



1.1 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需向乙方提供職工持股計劃所需的信托資金,具體數額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總數額須不小于計劃總份額的百分之五十,并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繳納完成。



1.2 甲方應在設立計劃后三十天內完成信托資金的繳納及其他必要手續辦理,逾期未處理的,乙方有權提前解散信托計劃,所繳納的職工持股資金退還甲方。



二、信托計劃責任



2.1 乙方作為職工持股計劃的受托人,將在協議約定的股票市場中代表甲方進行股票買賣及其他投資活動,并承擔如下職責:



(1) 負責信托資金的投資管理,確保股票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分配給職工;



(2) 維護職工權益,監督公司在職工持股計劃下的行為,嚴格履行甲方的股東權利保護等責任。



2.2 乙方為甲方職工持股計劃的受托人,但并不擁有甲方的股權,且不參與公司管理運作。



三、股權分配



3.1 甲方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職位、工齡等因素,確定職工持股計劃份額,并將其公告于公司內部,所有符合條件的員工均可參與職工持股計劃。



3.2 員工參與職工持股計劃后,職工持股計劃將代表甲方對應數額的股權,并享有股權帶來的收益或損失。



3.3 員工自由選擇職工持股計劃的申購及轉讓行為,但應嚴格遵循公司股權管理及交易規則,任何賬戶或者轉讓行為均必須在公司內部規定的賬戶或平臺上進行。



3.4 乙方在職工持股計劃到期時,按照公司內部分紅分配機制,將所得到的利潤以現金方式發放給職工持股計劃的參與員工。



四、風險與責任



4.1 股票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投資風險,由乙方全權承擔。但,若是出現以下情況,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1)職工持股計劃中任何一名參與員工的任何違規操作或任何其他導致乙方的投資產生虧損的事件;



(2)因市場風險、自然災害、政府調控等無法控制的因素而產生的損失。



4.2 雙方應互相配合,有責任協助完成信托計劃管理過程中的必要事項。在協議規定的期末處置時,雙方應協調完成既定的信托計劃終止、股份變更等事宜。



五、保密協議



5.1 雙方應在信托計劃管理過程中嚴格遵守保密協議,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向外泄露計劃相關信息。



5.2 在信托計劃終止后,乙方應完全銷毀相關的數據和資料,保證所有計劃相關資料在處理前不會遭到泄露。



六、其他注意事項



6.1 若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6.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計劃到期之日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



6.3 本協議涉及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解決,雙方應向國際仲裁機構提交仲裁。



本合同一式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簽訂后,即成為甲、乙雙方具有完全法律約束力的有效合同。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7]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托的設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 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 ×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2.3受托人報酬

2.3.1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 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3)參與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并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不含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計劃資金 × 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根據信托計劃等文件的規定,前往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托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托人、受讓人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后生效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托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咨詢受托人,并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托設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托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 受托人變更,原受托人應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并根據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財產凈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信托終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托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提前終止;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后,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簡稱“可歸屬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于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八條稅收處理

本信托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通知

10.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后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系地址變更、聯系人更換或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10.3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11.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合同組成

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并交付信托資金;經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填寫事項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金額¥_______)。

12.3委托人應在信托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額信托資金。

12.4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并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托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5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銀行卡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托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附頁

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下列_________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托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小寫金額¥____)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8]

C3類 600萬元≤認(申)購金額<1000萬元 13%/年

信托計劃終止時的受益人持有期限超過2年(含2年)的信托單位可獲得浮動信托利益。

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具體投向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定向增發或針對優質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購重組、以股權加債權方式進行夾層投資等投資活動,資金閑置期間可以在受托人認可的范圍內運用。

C類信托單位的封閉期為18個月,超過18個月投資人可以按照投資人的預期信托利益在任一贖回開放期申請贖回。

申購開放期: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1】個月進行一次申購開放,供委托人和/或受益人進行申購。

贖回開放期: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6】個月進行一次贖回開放,供受益人進行贖回(封閉期結束方可申請贖回)。

交易結構:

信托資金認購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先有限合伙份額的'方式加入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管理,實現基金資產的價值升值,從而實現信托利益。

風控措施:

n 融馳股權投資基金層面將通過結構化設計、組合投資等多種方式降低項目投資和管理風險。在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層面設置9:2:1的三個層級(優先有限合伙人,一般有限合伙人和特定有限合伙人),且基金在收益分配順序方面以優先有限合伙人為合伙人間收益分配的第一順序,在優先有限合伙人預期收益足額滿足之前不進行下一個順序合伙人的收益分配。通過這種結構化的安排來保證本信托計劃投資人預期收益率的可實現性。

n 印鑒和賬戶監管:中融信托將對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類印章和資金賬戶。

n 財務監督:中融信托委派代表擔任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負責人,監督上海融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運作。

n 對于融馳投資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一般需要簽署對賭條款或者附條件的原股東回購條款,以保證投資本金及預期最低收益的可實現性。

項目亮點:

中融信托在資產管理方面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具有強大的整合資源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

?? 信托單位預期收益率高, C類信托單位滿18個月可贖回,某種程度上相當于高收益率的18個月期信托產品。

?? 通過基金層面的結構化設計,一般有限合伙人、特定有限合伙人以其投資本金為限,保障優先有限合伙人(即本信托募集資金)的本金及預期收益率的實現。

?? 融馳股權投資基金篩選的擬投項目質地優良,存在被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實力機構并購的可能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嚴格控制風險,所有投資項目都必須簽署大股東回購條款,以保證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的可實現性。

?? 歷任某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證券辦主任,某券商營業部總經理、研發部高級經理,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中融信托總裁助理、監事長、副總裁

?? 擁有超過的金融從業經歷,歷任某大型國有銀行信貸員、某支行分理處主任,中融信托房地產信托部總經理、風險總監。

?? 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加入中融信托前于某省直事業單位及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財務投融資經驗和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

?? 92年進入證券行業,曾就職于港澳證券、富友證券、新華信托等機構,擁有豐富的項目投融資管理實踐。資深的金融從業經歷使其具有獨到的投資視野和極強的資本運作能力,尤其精于項目收購、資本管理等工作。

?? 注冊會計師。曾任職于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全球金融服務組,多次為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粵電力等大型國有企業提供審計服務。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9]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主題范文

第一章 緒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深,金融市場的不斷擴大和國家對金融業的深入開放,在國家的監管下,金融機構逐漸多樣化,創新型的金融服務產品也不斷涌現。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是一個新型的投資方式,它以信托的形式,為委托人提供保障和回報;以專業投資管理團隊來運作委托人的資金,使其達到資產最大化增值的目的。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出現,既滿足了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又為資產管理領域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產品和服務。

本篇文章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其次,我們將探討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法律特點;最后,我們將以實際案例來分析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應用及存在的問題,以供參考。

第二章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定義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是一種以信托為形式,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信托公司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委托管理其指定的資產的一種合同。在這種投資方式下,委托人可以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團隊,通過對股票、債券、基金等各類金融資產進行投資來達到最大化資產增值的目的。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既可以由個人、企業等投資者委托,也可以由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委托。不同于傳統的投資方式,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在保證資產增值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投資風險的控制與風險收益的平衡。

第三章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法律特點

1. 受托人的合法資格問題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特別強調受托人的資格要求,受托人須在法律上獲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證照,從事金融業務。這也是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誕生的初衷,旨在讓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在投資時更加安全和放心。

2. 信托合同的書面要求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也要求書面簽署,即需要在合同中詳細說明信托合同的受益人、資產管理方式、投資限額、信托財產管理方案、費用、管理費用、受托人的投資約定等事宜。

3. 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要求

在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應充分了解投資對象的風險水平和投資方案,并明確約定風險責任和收益分配。另外,信托財產的安全保障也是重要的處理。因此,受托人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

第四章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應用實例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適用于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的資產管理,以及基金公司等發行機構的托管。在實際應用中,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與傳統的投資方式相比,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

1. 投資風險管理能力強

由于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具備一定的資產管理技能和豐富的投資經驗,因此,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分析市場風險,降低投資風險等。

2. 投資項目種類多樣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進行多元化的投資操作,并根據市場預期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

3. 資產規模設定靈活

由于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有較強的資產管理能力,因此在平衡風險與收益方面,能夠靈活設定資產規模。

4. 可以滿足投資者的不同需求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可以根據不同的投資對象的需求,為他們提供不同的投資選擇,切實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但是,在實際應用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注意。比如受托人的知識和服務能力還不夠,導致他們不能保證客戶的個人利益,又如可能存在違規操作等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對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的實施進行加強監管和管理。

第五章 總結與展望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具有顯著的優勢和特點,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需要我們加強監管,注重服務質量,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各種新型金融產品的不斷涌現,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也在不斷完善和擴大應用范圍。我們期待著,在法律、金融等多個領域的不斷創新和改進下,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更好的投資體驗和更為廣泛的應用前景。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0]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



甲方:公司名稱



地址: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公司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員工姓名



地址:員工地址



聯系電話:員工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員工身份證號碼



經協商均同意簽訂如下《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為乙方員工持股提供安全、透明、公開、合規、便捷的財務服務,使乙方走上一條真正享受公司壯大成果的綠色之路。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通過支付獲得乙方持股,將股權納入本信托,保管并處理乙方相關資產。乙方選擇向甲方委托買入、賣出股票,并交由本信托處理。



2、甲方按照乙方界定的委托關系進行操作,除非另外方有顯著的交易機會或乙方明確授權甲方執行文件否則不得代乙方進行操作。



3、在乙方持股處置時,甲方應遵循公開、透明、合法的經營規則,以準確、及時、保密的方式執行所有投資與管理操作。甲方應核實并監督有關業務操作,全力做好乙方資產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費用



1、甲方應將持股、資金及其他財產交給信托財產專門保管人,管理、運作的資金按照乙方的委托進行投資操作,定期向乙方公開刊登信托資產的漲跌狀況。



2、信托資產交付后,信托財產專門保管人的資產管理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信托財產專門保管人應以分紅方式給予乙方合理的收益。如果投資操作帶來的收益不足以支付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3、如因委托操作產生的各項營業稅、交易費用、相關政府部門所收取的稅金和費用,應由甲方按規定承擔。



第四條 承諾和保修



1、甲方承諾為乙方在本信托合同下的操作行為負責,并按合法、合規的要求執行。



2、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設立快捷方式,實現方便快捷的線上投資交易。



3、乙方在本信托合同下的相關委托事項,由乙方徹底承擔。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乙方資產損失,甲方應承擔與該損失直接相關的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和對甲方的任何形式的責任賠償。



第五條 信托管理期限



本信托管理期限為5年,期限滿或到時時,本信托合同終止,甲方將信托的所有資產歸還乙方,并向乙方實時公開資產估值和交易情形。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時,則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第七條 合同生效和效力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非事先經過書面協議,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全權、部分或全部轉讓本合同掌管職責。



甲方: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簽章:



日期:



乙方:員工姓名



簽章:



日期: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1]

信托資金貸款合同范本_借款合同

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托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并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 ‰,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2]

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3]

委托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托期間應避免注銷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折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折、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托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本信托計劃)

2信托目的通過實施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并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簽署。

4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為長期信托,信托設立時不限定信托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托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托計劃

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并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托人)。

8開放日本信托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托人申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后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托資金賬戶:、信托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托人應于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托資金劃付至信托資金賬戶。

10信托計劃

投資范圍本信托計劃投資于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序變更投資范圍:在受托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托計劃投資范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范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機構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信托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托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托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托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計劃文件: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并繳付信托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托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權限、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鑒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前于受托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托執行經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并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9、信托資金:指本信托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托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后剩余的金額。

10、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托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額。

13、信托單位、信托單位凈值、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是計算、衡量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單位凈值與每信托單位的累計普通信托利益分紅之和。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萬分位(即精確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的余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1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托人的信托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信托計劃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返還委托人;

4、受托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托計劃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托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資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托計劃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50人(含)。

(二)信托資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證其信托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托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審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托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托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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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

1、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托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托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文件、資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信托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托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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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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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計劃文件的權利,并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準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計劃采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

(2)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托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托計劃文件之復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并通過授權代表就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托人發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信托計劃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托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于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托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托人并與信托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托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托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計劃財產;

(2)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并享有包括根據信托計劃文件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足額收取受托人信托報酬;

(4)按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并發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托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托計劃財產;

(4)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以信托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托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計劃終止:

1、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托計劃被撤銷。

3、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連續1年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受托人有權終止本信托計劃。

4、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6、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終止信托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托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托份額。

8、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托人時本信托終止。

9、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托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托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托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托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托財產全部變現。本信托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托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等信托費用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后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托計劃終止后的清算

1、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托文件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標準;

(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1、信托計劃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合同數與信托計劃資金總額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復核后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3、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托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人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托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巨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托人操作風險

受托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托事務,但是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托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發布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滯后,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發布的各種證券信息,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體委托人已經完全了解網上交易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受托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范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受托人承諾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托人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托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文件出現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文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遲不晚于信托終止前兩日送達受托人。

3、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將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注銷其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其開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并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法劃付信托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關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信息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選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后,由受托人在終止履行受托人職責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或受托人指定場所辦理信托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托人為自然人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人為機構時)并交付信托資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資金收付日、信托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一、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

(一)認購/申購時點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內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

2、在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計劃成立后的開放日內申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

3、在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申購信托單位的時間為開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后,可決定某開放日不允許申購,受托人至少應于該開放日前5個工作日在受托人網站披露不接受申購的信息;

(二)認購/申購資金金額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時購買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應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超過部分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經受托人和投資顧問一致同意可調整信托資金下限。

2、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追加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并可按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后,可調整委托人追加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的下限并在調整前5個工作日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三)認購/申購費率

1、委托人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時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納認購/申購費,認購/申購費率為認購/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的1%。

認購/申購費=委托人有效認購/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1%

(四)認購/申購份數的計算

1、推介期認購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每1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即:

委托人認購的信托單位=委托人有效認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1.00

2、開放日申購

委托人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根據開放日的信托單位凈值計算所購的信托單位份數。即:

委托人申購的信托單位=委托人有效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該開放日信托單位凈值

3、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五)信托單位份數的確認

1、委托人在開放日申購的信托資金劃至保管專戶后,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簽署的本合同或《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委托人申購的信托單位份數,并提交保管銀行。

2、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購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郵寄《申購確認書》,列明開放日申購的信托單位份數,郵寄時間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六)認購/申購程序

1、推介期內認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4)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證及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在開放日申購信托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4)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證及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在開放日追加申購信托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購與贖回申請書》一式兩份;

(2)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4、委托人為自然人時,應在上述文件中簽字;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述文件需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簽字(或簽章),若授權他人簽字,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二、信托單位的贖回

(一)贖回期限

推介期內認購的信托單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為該信托單位的封閉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購的信托單位在申購該信托單位的開放日起的一年為該信托單位的封閉期。信托分紅直接轉化的信托單位不設封閉期。

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部分贖回信托單位的,受托人將按照如下順序依次認定其贖回的信托單位:(1)信托分紅轉化的信托單位;(2)受益人有效認購/申購時間靠前的信托單位,依次類推。

(二)持有份數要求

受益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信托單位。受益人贖回其全部信托單位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該份信托合同終止;受益人申請部分贖回的,每次申請贖回的信托單位份數乘以贖回日前一個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信托單位凈值的乘積不得低于20萬元,且扣除申請的贖回信托單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單位與前一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單位凈值之乘積不得低于300萬元,否則,受益人應全部贖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贖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贖回申請。

(三)贖回費用

1、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內贖回信托單位的,須經受托人同意后方可辦理,受益人須繳納贖回金額的5%作為贖回費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劃出贖回資金時自行扣除,剩余3%計入信托財產。即:

贖回費用=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凈值×5%

贖回費用四舍五入計算,并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2、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外贖回信托單位的,無須對該贖回資金繳納贖回費用。

(四)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凈值

贖回金額采用截尾法計算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為扣除贖回費用前的計算,若該筆贖回需支付贖回費用,則委托人實際獲得的資金為:

贖回資金=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五)贖回程序

1、若某開放日為T日,則擬在該開放日贖回信托單位的受益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書面贖回申請,最遲于T-6日的17:00前將填寫完整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書》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托人,時間以受托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T日當天及T日前5個工作日內受益人的任何贖回申請為無效贖回申請。

受益人可以撤銷贖回申請,但應最遲于T-6日的17:00前將撤銷通知以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托人,T日前5個工作日內不可以撤銷贖回申請,時間以受托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

全體委托人認可受托人傳真記錄是贖回或撤銷贖回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提交贖回信托單位申請的受益人,應在每個開放日到受托人處辦理贖回手續(授權他人前來辦理贖回事宜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其傳真或特快專遞的贖回申請無效,且受托人有權按其贖回申請信托單位份數的1%(上述計算按四舍五入法計算,保留至整數位)減少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作為違約金,違約金計入信托財產。受托人辦理贖回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證明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并加蓋公章。

3、受托人根據《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受益人有效贖回份額,并最遲在T-2日將計算結果提交授權代表。

4、授權代表應根據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贖回份額估算贖回金額。如果信托計劃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贖回金額的,授權代表應調整信托財產的投資組合,并最遲于T+2日前確保信托財產中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贖回金額,否則受托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變現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財產以滿足贖回要求。

5、經保管銀行對受益人贖回單位及金額復核無誤后,受托人在開放日后的5 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受益人)預留銀行賬戶劃出贖回金額,并郵寄《贖回確認書》,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準。

(五)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受益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信托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所投資的證券品種處于停牌或鎖定期,導致可供贖回的現金資產不足;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應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發生日距開放日3日以內的,受托人應當在獲知該情形的當日披露有關信息。

(六)巨額贖回

1、本信托計劃某開放日申請贖回的信托單位份數超過上一開放日結束后信托單位總份數的2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受托人可以根據信托計劃財產的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受托人認為信托計劃財產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受托人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受托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單位總份數2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予以延期辦理。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順延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順延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消。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信托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受益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順延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金額的限制。

附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

一、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原則

1.投資限制

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規定:

(1)不得投資于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包括持有期間被ST處理的證券);

(2)按成本計算的運用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信托資金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

(3)除非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規定允許,不得運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本信托計劃按成本計算的單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10%;

(5)ETF基金投資僅在證券交易所場內進行,不得進行申購、贖回操作;

(6)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7)本信托計劃不得投資于受托人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品種;

(8)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

2.證券組合的構建

本信托計劃成立后,投資顧問應當在第一次發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計劃擬投資的證券組合。納入證券組合的投資品種應當符合信托計劃約定的投資范圍,受托人有權否決不符合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品種。證券組合內的證券產品不超過300 只,投資顧問在信托存續期間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證券組合,經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運用保留權限,即:全體委托人授權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就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運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權并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該委托人認可本信托計劃采取此類投資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提供研究報告、構建證券組合以及發送委托人指令等服務。投資顧問期限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始。如果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大會未更改投資顧問,則投資顧問的期限至信托終止日止。

1、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須: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且是可執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給受托人的證券組合的范圍;

(3)不存在操縱市場、與投資顧問存在明顯不公正交易條件的關聯交易或其他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利益的交易行為;

(4)以書面方式發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

3、授權代表通過受托人網上委托系統發出委托人指令,當網上委托系統出現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時,授權代表可以通過錄音電話發出委托人指令。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通過傳真或錄音電話發出委托人指令:

(1)對場內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以錄音電話或傳真方式發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發出。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托人進行預約,以便受托人安排資金,并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過傳真方式并電話予以確認發出委托人指令。沒有進行上述預約程序的,授權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過傳真并電話確認的方式發送委托人指令。

對上述時間以后以錄音電話或傳真發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積極地加以執行,但委托人明白上述時間以后發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風險,也愿意接受相應的結果;

上述時間以受托人電話錄音或傳真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全體委托人認可電話或傳真記錄是交易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受托人對于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將自主采用以下兩種模式之一進行操作:1)直銷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直接與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傳真交易,并與基金公司直銷電話確認的方式進行交易;2)通過券商代銷模式:由受托人將指令輸入交易系統并與券商營業部電話確認,由券商營業部通過其與各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代銷系統進行開放式基金的相關交易。

4、本信托計劃當天對同一證券品種進行相反交易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且僅在該證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單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該證券進行操作。受托人有權拒絕執行可能產生對倒行為的委托人指令。

5、為避免本信托計劃、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計劃出現當天就同一證券品種相反方向的同價位或可成交的價位委托掛單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委托系統已經出現對某一證券品種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則本信托計劃就同一證券的相同價位或可以成交價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將被拒絕執行。

6、當受托人T日發現本信托計劃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受托人固有財產投資對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或接近監管部門要求的必須舉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時,受托人有權拒絕執行進一步買進該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當日通知投資顧問降低投資比例。投資顧問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內使投資比例降至合理范圍內。

7、授權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3個工作日至受托人處核對該月投資交易記錄,如果有不符之處應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權代表當月不做核對,視為對該月投資交易情況無異議。

8、受托人根據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并有權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拒絕執行無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決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場流動性、波動性、交易所閉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執行,則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9、受托人執行委托人指令的行為并不代表受托人對委托人指令可能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受托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而產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擔責任。

10、當受托人在T日發現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約定時:

(1)信托執行經理應在當日通知授權代表,并有權拒絕執行繼續購買該投資品種的委托人指令;

(2)對于已發生的投資,授權代表應從T+1日起發出賣出指令,在T日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使投資符合約定。授權代表未能及時處理的,信托執行經理有權直接賣出。

全體受益人/委托人對受托人按本項規定處理的行為及結果表示認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處理即視為受托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托人就投資顧問的上述違反行為不對受益人/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

11、當信托單位凈值跌破0.80元(含)時,受托人應當以書面方式詢問投資顧問是否需要對原投資策略進行調整,投資顧問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答復受托人的詢問。投資顧問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視為其不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如果投資顧問不同意調整的,則不需要執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則投資顧問必須自同意答復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計劃財產完全變現,并提出新的投資策略。新的投資策略將在受托人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書面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投資顧問需制定新的投資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策略,投資顧問可根據新的投資策略重新構建證券組合及發出買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體受益人/委托人認可受托人當信托單位凈值跌破0.80元(含)時進行詢問的行為即視為受托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托人就投資顧問的調整策略、變現、提出新的投資策略和證券組合等行為不對受益人/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

12、當出現以下信托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如果信托計劃財產中現金資產總量不足,受托人有權自行變現部分或全部信托財產。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對受托人的變現指令及其結果表示認可。

(1)支付各項信托費用;

(2)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但未在10個工作日內變現信托財產;

(3)受益人贖回信托單位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托財產;

(4)信托終止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托財產。

四、信托計劃的獨立外部審計

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信托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等無需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除外。

附件: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一、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計劃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報酬(含固定與浮動信托報酬);

2、保管人保管費;

3、投資顧問管理費;

4、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賬戶轉托管費、證券開戶費、專項差旅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余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續費、證券交易手續費、股票交易印花稅、信托財產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5、信托計劃文件、賬冊印刷費;

6、信息披露費;

7、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8、銀行代收代付費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計劃財產而增加的業務規費;

10、按有關規定,其他應支付的稅費和費用。

(二)信托費用的計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報酬、保管人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

2、除信托報酬、保管費以及投資顧問管理費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于實際發生日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支付,并在凈值計算中體現。

二、信托計劃財產估值

(一)信托計劃財產的估值日

本信托計劃于存續期內的每個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計算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如T+1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處理。

(二)估值方法

1、單位價值的確定

本信托計劃持有證券品種的單位價值按公允市場價值計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品種按攤余成本計算。具體確認原則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ETF、 LOF、封閉式基金、國債、可轉債以及企業債,不包括以持有到期為目的的投資品種)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全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的屬于配股或增發的股票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3)未上市的屬于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4)對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鎖定期約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新股以其成本價計算;

(5)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的權證的估值按照有關機構提供的參考價值估值,沒有參考價值的,以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6)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的公允價值按市價計算,無市價的以攤余成本計算;

(7)場外開放式基金以基金凈值估值,該日無凈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凈值計算。

(8)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允價值以實際持有份額(包括已轉收益)乘以1.000計算。

(9)銀行存款(含證券交易保證金)及回購(包含正、逆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以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11)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費用及負債處理

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固定信托報酬、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按日計提,并計入信托財產的負債。其他費用于實際發生時確認,不按日計提或攤銷。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規定估值,則根據相應政策調整。

3、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計算信托計劃財產總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保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認可該估值結果。

2、日常估值結果不作為信托終止時清算與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據。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一、信托利益與分配

聲明:受托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均未對本信托計劃的業績表現或者任何回報做出任何保證。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高于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且高于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17%作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17%×該開放日的信托單位總份數(FANWEn.HaO86.Com 好工具范文網)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占同期信托單位總份數的比例享有相應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財產支付。在每個開放日,若受托人有計提的浮動管理費,則在該開放日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保管銀行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將開放日當期計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從信托財產中扣除并支付給投資顧問。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續期內,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決定是否將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紅的方式分配給普通受益人。受托人應在分紅日的10個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網站公告或發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紅方案。分紅資金根據權益登記日信托單位凈值(除息后)轉換為信托單位份數,該部分信托單位不設封閉期。

受益人轉換的信托單位份數=受益人享有的分紅資金÷權益登記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通過分紅方式轉換為信托單位的,委托人申購費用為零。

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受托人傳真分紅方案給保管銀行,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后,受托人在權益登記日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紅確認書。

信托終止時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該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與終止時的信托單位凈值之乘積。上述計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歸委托人所有。

二、受托人信托報酬

受托人信托報酬于每個開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信托報酬劃付指令支付給受托人。

(1)固定信托報酬

固定信托報酬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固定信托報酬=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365

(2)浮動信托報酬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高于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且高于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3%作為受托人的浮動信托報酬率,計算受托人浮動信托報酬。即每個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托報酬=(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3%×該開放日信托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托報酬為零。

三、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人保管費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并于每個開放日后的3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清算時支付給保管人。保管費率不高于2.5‰,每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保管費率÷365。

四、投資顧問管理費

投資顧問管理費于每個開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管理費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每日計提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365。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4]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業務,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于托管人與受托人之間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業務的合作關系,下稱“本合同”。

第三條 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業務是指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委托給托管人,托管人按照投資人所指定的投資計劃,投資于指定的投資產品,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將收益分配給投資人的業務。

第四條 本合同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業務基本情況和投資范圍;

(二)投資計劃的指定和保證;

(三)托管人的責任和義務;

(四)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

(五)業務收費標準;

(六)違約、爭議解決和糾紛處理。

第五條 本合同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咨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章 業務基本情況和投資范圍

第六條 業務基本情況和投資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具體包括:

(一)業務名稱: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業務;

(二)業務目的:為委托人投資并獲得收益;

(三)業務負責人:托管人與受托人分別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

(四)客戶類型: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五)投資范圍:所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投資產品,但應當與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七條 投資范圍應當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等條件確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確規定,分類別列明。

第三章 投資計劃的指定和保證

第八條 投資計劃包括投資方案和投資期限。投資方案應當根據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等條件確定。

第九條 投資方案應當明確規定投資產品的種類、數量、標的、信用品質、風險等級等要素,以及是否考慮用人民幣境外投資等因素,并在本合同中對其進行明確規定。

第十條 投資期限應當根據投資人要求確定,同時應當根據投資產品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投資方案和投資期限一旦確定,就應當寫入本合同,并由托管人和受托人進行保證。

第四章 托管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托管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證書》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

(二)擁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員工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

(四)有充足的風險控制能力。

第十三條 托管人在該業務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投資產品進行調研、風險評估,確保其合法有效;

(二)按照投資人指定的投資計劃,進行投資操作;

(三)定期向投資人提供業務相關信息;

(四)對所管理的資金進行投資風險監測和控制;

(五)對投資收益進行核算和分配。

第十四條 托管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開透明,保守投資人機密。

第十五條 托管人可委托受托人代理進行投資操作,在此情況下,托管人應當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受托人的行為和風險負責。

第五章 受托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受托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關資質證書;

(二)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專業能力;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十七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投資人指定的方案,進行投資操作,保證投資風險符合托管人與投資人的要求。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保守投資人機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保證投資操作合法有效,并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受托人委托其他專業機構或者個人對具體的投資產品進行承銷、交易、結算、清算等操作時,應當對這些機構或者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其行為和風險負責。

第六章 業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業務收費應當合法合規。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統一規定且公開透明,投資人應當得到明確的服務費用說明。

第二十二條 托管人或受托人應當對所收取的本金管理費、投資管理費、業績報酬、托管費等費用進行詳細規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七章 違約、爭議解決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違約行為,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處理,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雙方在本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解決,則依照法律法規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后,應當協商處理資產和財產關系等事項,必要時可通過仲裁等方式解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雙方可協商一致提前或延長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協商解決。本合同條款不得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托管人、受托人、委托人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中未定義術語與相關法律法規定義相同。

(以下無正文)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是指員工為持有公司股份而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資金的協議。它是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提高企業治理質量、增強股東權益保護的有效途徑。



以下是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的主題范文:



一、 合同目的



1、 本合同的目的是為企業員工提供持有公司股份的途徑,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責任感,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2、 本合同通過信托公司的運作,實現員工持股股份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并對員工持股股份進行合理的增值和回報,以滿足員工的權益需求。



二、 合同雙方



1、 甲方:信托公司。



2、 乙方:企業。



3、 丙方:員工。



三、 合同內容



1、 信托資金的繳納



1.1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足額的信托資金,用于購買公司股票或提供擔保。



1.2 甲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專款專用地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



2、 信托股份管理



2.1 甲方應當定期向丙方提供關于持股數量、股份變動、分紅等方面的信息。



2.2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的股份管理制度,開展有效的股份監管和風險管控,保證丙方的合法權益。



3、 信托股份回報



3.1 甲方應當依法合規地運作信托資金,實現信托股份的合理增值和回報。



3.2 合同期滿后,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將丙方持股股份轉注冊公司,并協助丙方辦理股份變更手續。



4、 合同終止



4.1 合同履行到期或者提前終止后,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丙方返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實際增值情況,支付相應的回報。



4.2 在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甲方嚴重違約、欺詐等情況,乙丙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四、 合同法律效力



1、 本合同應當依照國家《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應當經過甲乙丙三方的協商一致,在書面形式上作出補充或修改的協議。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關于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的主題范文,通過對信托資金的繳納、信托股份管理、信托股份回報等方面的約定,確保了職工持股計劃的順利實施和員工權益的合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