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熱門17篇)
2025-12-16 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文章標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我縣貫徹實施情況報告根據縣人大常委會2007年要點的安排,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5月中下旬,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委員,抽調法院、檢察、司法、法制辦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執法檢查組,在張海平副主任的帶領下,對縣公安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采用暗訪、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抽閱案卷材料、回訪個案當事人等方式進行。一是組織人員暗訪基層派出所的警風警紀情況;二是組織部分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縣人大代表視察基層公安派出所和行政拘留所;三是召開座談會,聽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看守所、各基層派出所貫徹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情況匯報;四是召開各鄉鎮人大主席、政法書記、政法辦人員和部分縣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征求意見建議;五是抽閱了近百份案卷,回訪十多位當事人,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建議;六是召開各有關單位分管治安的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征求意見建議。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估價。
經過調查,我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實施一年來,公安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在加強學習宣傳培訓,強化治安管理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人民警察行使職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力地促進了我縣社會治安穩定和政治安定,為建設“兩個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主要表現在:
1、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縣公安局非常重視《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一是加大學習培訓力度,提高民警的執法能力。由縣局統一購買《治安管理處罰法》單行本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做到人手一冊,要求全體民警認真自學。精心編制考題,局統一組織閉卷考試,并組織全體民警參加臺州市《治安管理處罰法》考試、知識競賽以及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考試。組織收看電視講座,邀請市局專家專題輔導,力求準確、全面把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背景、原則、特點和應注意的問題。舉辦派出所兼職法制員、治安民警培訓班,以民警親自辦的案,親手組的卷為教材,剖析問題,查找原因,整改糾正,做到“以案說法,執法點評”。通過學習培訓,基層一線辦案民警的執法能力得到提高,能基本適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求。二是加強社會面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組織民警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區,根據流動人口、暫寄住人口、中小學生等不同群體,有針對性的開展宣傳教育。開展警民懇談,結合群眾意見建議進行宣傳,教育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仙居電視臺開辟《仙居警視》專欄,及時報道違法典型案例。三是邀請縣人大常委會張海平副主任發表《治安管理處罰法》電視講話,號召全社會學習該法,遵守該法,力促該法家喻戶曉。
2、強化治安管理措施,及時查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一是全力打擊各類違法犯罪。以命案偵破和打黑除惡為龍頭,集中開展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頓統一行動,始終保持對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進攻態勢。2006年移送起訴560人,勞、少教18人。二是全力整治突出的治安問題。開展了賭博專項整治、危險物品專項整治、賓館等公復場所的專項整治活動,強化正常性的治安監管。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縣公安局共受理治安案件1885起,辦結1370起,其中局裁366起,所裁417起,調解587起,在局裁案件中,查處了894人次,其中警告16人次,行政拘留284人次,罰款461人次,收、追繳133人次,76.35萬元,有力的打擊了各類違法行為,維護了社會的治安穩定。三是全力開展維穩。妥善處置了25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化解了28起群體性事件,積極做好節假日、重大節日和景區的穩定。四是全力打拼“三基”工程建設。從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入手,切實加強對暫住人口和出租私房的管理,夯實治安管理基層基礎。去年新登記暫住人口8560多人,比前年同期增長4倍,登記出租私房3959家,比前年同期增加3800家。為使警力向一線傾斜,積極探索警務機制改革,設立警務室,提出“品牌”建設口號,要求每個所、隊做到專案經營,努力提高公安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3、嚴格辦案程序,規范執法行為。縣公安局比較注重辦案程序,努力規范民警的執法行為,辦案質量與過去相比有了明顯提升。一是要求民警樹立“四種意識”,即樹立證據意識,克服過分重口供的現象;樹立程序意識,堅決防止程序違法;樹立時限意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人權意識,避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要求民警做到“四個能夠”。即能夠熟知常用條款,杜絕執法不知法;能夠正確適用法律條文,杜絕執法中的隨意性;能夠按要求制作法律文書和整理卷宗,杜絕執法粗糙;能夠熟練運用法言法語,杜絕執法用語不規范。三是加強執法監督。完善監督機制,選聘兼職法
制員,強化對民警執法辦案的事前、事中監督;建立健全執法檔案,由法制部門對每起治安案件嚴格把關;實行每月一次的執法質量考評,考評結果全局通報。據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一年來,共有3起治安案件當事人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其中2起維持原裁定,1件不予受理;7起治安案件當事人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市公安局經復議,全部維持原裁定。共有起6起治安案件當事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人民法院均維持原裁定。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為正確貫徹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縣公安局和廣大公安民警做了大量。但與法律的要求、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著一些值得重視并需要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一)宣傳教育還不夠廣泛深入,實效性有待進一步增強。《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變動較大,擴大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增加了處罰的種類,大幅調整了罰款處罰的幅度,明確了公安機關及民警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進一步完善了處罰程序。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能力。但從檢查情況看,宣傳教育還不夠廣泛深入,廣大群眾對哪些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受到什么懲罰知之甚少,宣傳教育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實效性有待進一步增強,一些部門單位的治安保衛人員、許多鄉鎮、街道分管政法的領導和從事政法的人員都不清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內容,特別是農村的宣傳教育還存在不少盲區。
(二)部分民警的執法理念有待轉變,證據意識、時限意識、程序意識、人權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舊條例相比,把保障人權寫進總則,增加了處罰項目和種類,專章規范警察辦案,減少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處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對公安民警的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檢查情況看,部分民警的執法理念還沒有完全轉變,在具體辦案中,證據意識、時限意識、程序意識和人權意識還不夠強。一是及時取證意識不強。一些民警在處警時不取證先調解,待調解不成想取證時,有些證據卻無法取得,導致案件不能及時了結。二是時限意識不夠強。《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辦案期限作了嚴格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在檢查中發現,辦案超期現象比較突出,許多治安案件都超過了法定的辦案期限,一些需要延長期限的案件,也沒有按照規定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而是由縣局領導批準就延長了,沒有嚴格依法辦事。三是程序意識還不夠強。重實體、輕程序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如在制作筆錄時有時沒有全部告知被詢問人權利,告知送達不規范,有的治安拘留沒有釋放回執等。四是人權保護意識還不夠強。在傳喚、詢問、檢查治安處罰當事人時,有時存在侵害治安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象。如傳喚治安處罰當事人后,有時不能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等。
(三)執法行為還不夠規范,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執法的隨意性還比較大。如仙公處罰[2007]64號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案件,民警于2007年2月16日就已查清顧某非法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并對顧某進行了詢問,固定了相關證據,卻于同年3月13日為顧某出具了“自首”材料。另外,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情節嚴重”、“情節輕微”、“賭資較大”等無法做統一的具體規定,而地方立法機關又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導致公安機關在具體辦案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不同的辦案人員對情節相同的案件在處理上會有很大的差別。如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由于沒有具體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導致案情相類似的當事人,有的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是執法利益化、利益部門化傾向比較嚴重。如在處理賭博案件時,有的執法單位在收繳和追繳上做文章,出現罰款500元,而追繳數千元、上萬元的情形。有的在作出罰款500元、并處治安拘留的決定后,為了能順利執行罰款和追繳非法所得,甚至不執行治安拘留的處罰。從抽查的案件中,有相當數量的案件只執行了罰款,沒有執行已經作出的治安拘留處罰。(如仙公處罰[2006]377號)三是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雖然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治安案件數量還比較少,也沒有出現被變更處罰決定的案件。但從檢查情況看,辦案質量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如有的治安案件詢問筆錄中沒有詢問人簽名,有的案件只有一名承辦民警。有的案件適用法律不當,如仙公處罰[2006]420號,該案發生在2006年9月4日,《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正式實施,但公安機關沒有適用該法,而是適用《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法律文書制作還不夠規范。有的處罰決定書上多次使用“校對章”,有的處罰決定書沒有加蓋單位公章,有的未附保證人身份證明。有的案卷整理歸檔不規范,裝訂順序比較混亂。
(四)基層治安管理還比較薄弱,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流動人口管理還比較薄弱,特別是在取消暫住人口收費后,有關部門對全縣流動人口以及其中的高危人群,情況不明、底數不清。一些鄉鎮、街道、村(居)對流動人口管理缺乏具體明確的職責、任務和有效的辦法,導致流動人口管理處于失控狀態。二是對出租房屋管理還不夠到位。我縣有大量的出租房屋沒有登記,即使登記的出租房屋,對承租人的登記也不全面規范,有些只登記了姓名,沒有登記身份證號和地址;對房東缺乏有效的管理,沒有進行業務培訓。三是技防投入嚴重不足。由于經費原因,在社區街道、居民區的重要路段、重點部位、部分網吧、廢舊物品收購點、部分賓館等無法安裝監控設施,銷贓渠道難以切斷,導致對犯罪分子形不成有效震懾。四是特種行業、網吧等公復場所的管理難以到位。網吧、賓館、酒吧等一些娛樂場所是違法犯罪的多發地,但其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個部門,由于多頭管理,各部門形不成打擊的合力,管理難以到位。
(五)警力不足、經費緊張、裝備落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法的正確實施。從檢查情況看,我縣現有警力還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特別是基層一線派出所,既要承擔正常的警務,又要做好第二代身份證換發、基礎信息采集、配合當地黨委政府中心等非警務,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另外,我縣公安機關經費十分緊張,有時連民警的出差費也不能正常報銷;辦公條件較差,白塔派出所仍在使用二十多年前建造的房屋,許多辦案單位都臨時租用民房,以解決辦公用房不足。為了維持正常辦公和改善辦公條件,執法單位查辦賭博、賣淫嫖娼等能帶來收入的案件積極性較高,甚至刑警中隊、網監中隊也去辦理賭博案件,而辦理其他不能帶來收入的案件積極性相對較低,影響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正確實施。
三、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加強《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宣傳教育的實效性。《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有著密切關系的一部法律,也是一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要充分認識正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性,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傳教育納入“五五”法制宣傳教育內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機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宣傳網絡優勢,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傳教育活動。要不斷創新和改進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方式方法,采用以案說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案例來教育群眾,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努力增強宣傳教育的實效性,切實增強公民自覺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意識,積極營造貫徹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要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一是要進一步增強證據意識、時限意識、程序意識和人權意識。要樹立取證優先意識,在處警時要先固定證據,防止取證不及時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要增強時限意識,詢問查證的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超過24小時;普通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不能超過30天,案情重大、復雜的,要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方可延長,切不可為貪圖方便省事而不履行法定程序。要增強程序意識,做到實體、程序并重。要增強人權保護意識,自覺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民警11項禁止性規定,正確理解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老人、懷孕、哺乳期婦女等治安案件當事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詢問時應當全部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及時通知被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大型活動的組織管理,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安部《群體性文化體育活動保障治安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杭州大型活動治安管理工作規范》、《開發區大專院校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規范》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校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規定》。
一、管理原則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安全工作責任制,主辦單位責任人對活動消防、治安等工作負全部責任,并接受學校保衛處的檢查和指導。
二、適用范圍
(一)本工作規范適用于體育館(場)、廣場、公共道路、會場、展覽館等公共場所舉辦的文化、體育、娛樂、展覽等臨時性大型活動。
(2) 學校各單位、團體要努力控制活動規模,確保活動內容合法、文明、健康。下列大型活動須經保衛處落實安保計劃后方可舉行。
1活動規模500人以上(含500人);
2連續舉辦三天以上,每天200人以上;
3、有境外人士或者國內著名演員、知名人士參加且規模在200人以上的;
4、活動跨校舉辦的。
三、審批程序
(1) 學校各單位、團體舉辦大型活動,必須事先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如下:體育活動到體育系申請;各類講座、報告等文化娛樂活動向黨委宣傳部申請;物流組織的各種活動應向物流總部申請;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應向學生事務處、研究生院、團委提出申請;所有人文社會科學(包括經濟、管理、法律)的學術講座和報告,還應當經黨委宣傳部審批。
(2) 主辦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活動內容及活動計劃。活動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責任人、活動時間、活動內容、活動形式、舉辦地點、活動規模、是否有境外人士、著名演員或國內知名人士參加;活動的安全措施等。
在活動安全措施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治安和消防安全。
(三)舉辦單位的活動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需到保衛處領取并填報《學校大型活動審批表》,經保衛處審核后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舉行。
四、校保衛處要配合活動舉辦單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活動場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實行實時監控,嚴密防范,必要時報請公安機關參與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5、 校內外單位聯合舉辦的大型活動,由校內單位申請并負責安全;校外單位租借校內場地(館)舉辦的大型活動,由校內場地(館)出借單位負責提出申請,填報《學校大型活動審批表》,并由出借單位負責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6、 在活動過程中,組織者應及時妥善處理事故,并及時向學校保衛處報告。
七、凡大型活動不申報或申報未獲批準的,一律禁止舉辦。對于不申報或申報未獲批準而擅自舉辦并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舉辦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八、此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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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姓名:黃xx,現任公司外聯部專員,xxxx年6月16日14時,經公司領導發現在公司占用工作時間瀏覽xxx網站,并在此網中做與公司業務無關之事,嚴重違反了公司紀律。
為加強公司職業道德建設,嚴肅公司規范,根據公司制度及員工守則規定,將給予該名員工罰款處分,(罰款金額以茲警告。
希望全體員工能引以為戒,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循公司規章制度,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特此通知
xxxx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xxxx·06·16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第一條 服務區應積極配合協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門做好服務區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條 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熟悉服務區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并會熟練使用;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對當班情況作詳細記錄,相關情況已處理的向接班人員通報,未處理的說明原因移交下一班處理;
第四條 熱情主動地為客人服務,維護服務區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損害服務區利益、危害顧客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維護服務區廣場的停車秩序,做好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現有橫穿高速、鬧事及不文明顧客時,要及時加以勸阻、制止,方式方法要靈活,對嚴重擾亂服務區營業秩序、損壞服務區財物的現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服務區利益;
第七條 執勤時不準吸煙、看書、打私人電話、干其他與工作無關的私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隨便竄崗、換班;
第八條 工作人員端莊穩重,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紀律嚴明,講究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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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保衛制度
1、與當地派出所和業主做好協調,搞好工地上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施工安全順利進行。
2、當班人員嚴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閑聊,按時交接班,工作中注意觀察情況,掌握動態。
3、值班人員要了解施工現場內所有人員基本情況及所屬部門。
4、對進入施工場所內的人員,值班人員有權問清來由并做為登記工作,如來訪者無理取鬧、不聽勸解,值班人員有權將其送主管部門或當地派出所處理。
5、嚴禁各類非生產人員(包括買賣、乞討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及辦公生活區,對可疑人員,值班人員要詳細詢問。如發生盜竊案件,視其責任大小,將給予當班人相應的處罰。
6、加強值班的責任心,嚴禁酒后上崗。
7、任何人員及車輛拉材料,必須在有關領導簽發出門證明,否則不準放行。
二、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應根據“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施工現場工地的防火工作。
2、工地的項目經理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地的消防工作負總責。
3、施工工地要成立消防安全小組,并組建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活動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施工現場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語、標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實。
4、編制消防工作計劃,每項施工環節必須有消防要求,在生產調度會上同時布置,并定期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5、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倉庫區、生活區、材料存放等區域,各區域之間要留有防火間距。
6、食堂要單獨搭建,不應與其他用房設在同一棟建筑內。施工用火時,要清理現場可燃物,備有消防器材。
7、施工現場生活區、倉庫區、材料存放等區域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車道要暢通。
8、工棚、建筑物內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隨意增加電熱設備,嚴禁使用“三爐”。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1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于10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4、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并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采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并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采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六?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執法行為的重要法律。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執法過程中要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去做,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杜決執法中不文明的執法行為,杜絕違法的處罰行為,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要求執法部門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而且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個別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堤壩,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扎實學習,把握全面,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下,交通執法工作一定會取得新的更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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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物流 班級管理處罰規定
一、日常行為
1.學校規定在校期間一律穿校服、佩戴校牌(包括晚自習和周五下午)。違反一次扣1分;2.儀表整潔、不戴飾物,不穿高跟鞋,不化妝。男生不留長發,不剃光頭;女生不披頭散發,不染發燙發。違反1次扣1分;3.每日按時上交手機,包括晚自習。如若發現未交手機或交備用機者,扣2分。
二、出勤
1.無特殊情況遲到者扣1分,屢教不改加倍扣分;2.無故曠課者扣5分。
三、上課
1.在正常上課期間出現逃課現象扣3分,包括假借上廁所等名義在外逗留者;2.與任課老師發生頂撞,侮辱教師者扣8分;與教師發生肢體沖突者扣15分;3.布置作業無故不交者,不交一次扣1分,累計扣分;4.上課期間包括(自習、晚自修及早讀)無故換座位,吵鬧者扣2分;吃東西、睡覺、說話者扣1分。
四、衛生情況
1.寢室內務因未打掃扣分的,該寢室所有成員每人每次扣1分;2.教室衛生因未打掃扣分的,所有值日生每人每次扣1分。
處罰措施:
累計扣分2分以上者沒收其手機1天; 累計扣分5分以上者沒收其手機3天+檢討及保證書; 累計扣分8分以上者沒收手機1周并通知家長; 累計扣分15分以上者依據學校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如若無故不服從執行的升級至上一級處罰。此規定從2015年11月11日起執行。
?八?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篇1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于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系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后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后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后、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于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范圍內甚至世界范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后,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并處以罰金。后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后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并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篇2
根據辦公室統一要求,我利用業余時間,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
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執法監督情況來看,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發生過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
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政府法制部門,經常性的要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法》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辦公室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幫助下,一定會有新的更大的進步。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篇3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于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于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與《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里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滿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里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許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限)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機關在9月30日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書后,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后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于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于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里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后”,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1、相關法律法規應對期間(期限)作一個明確規定,各法律之間應相對一致,避免因期限問題導致行政訴訟(復議),增加行政成本;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復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九?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了強化工程項目的內部治安管理,切實落實責任和措施,確保該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為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要求:
1、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承包單位領導必須認真扎實的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制度,獎罰制度,做好本工程的安全防范工作。各施工單位領導要對本單位項目部及職工進行全面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認真貫徹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列》,要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2、工程施工人員嚴格按照《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列》相關規定執行,并為理其暫住證。
3、在施工場地及宿舍區內,各承包單位要教育本單位干部職工行路不吸煙,切實做好防火工作。
4、凡是單位職工發生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違法行為,除按規定處理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也要負連帶責任。
5、本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
建設單位(章)所屬派出所(章):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十?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成就。
加強內保建設,群防群治,夯實治安承諾。在工作中認識到,要提高單位治安控制力,必須加強以內保組織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設。一是加強了內保組織建設。
建立內保機構,配齊、配強專職保衛人員,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內保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加強了規范化建設。
內衛機構有檔案、有臺帳、有規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隊伍。每月總結匯報上月工作情況,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發揮職能作用。內保組織認真履行法制宣傳、安全防范、調解糾紛和落實幫教等方面的職責,積極做好預防和管理工作。
避免因糾紛調解不公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責任區民警為依托、以保衛人員為骨干、以職工聯防為基礎。
覆蓋整個單位的治安防范體系,有效的維護了單位治安穩定。
?十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原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新增內容
取消了列舉,直接以“(二)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同時對聚眾的,加大了罰款處理,由一千元到兩千元。
▌解讀
這個是針對醫鬧的,因為之前沒有把醫院列舉進去的。范圍擴大了,具體情況可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原條款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新增內容
增家了“對于符合調節范圍的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議,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認可的,不予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除外。”
▌解讀
自行和解,減少民警權力尋租的機會,同時也減輕了民警的負擔。
?十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一、治安聯防大隊各門崗實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當班警員必須提前半小時到大隊點名,檢查警容風紀,參加班前會,遲到一次罰款5元。
未經請假批準,缺一次罰10元。
二、當班時要認真檢查各種機動車輛出入門崗情況,無車輛通行證或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頭盔的,堅決不讓其進入生活小區,違者罰款20元;
三、值班警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段進行站崗,站崗時必須檢查警容風紀,統一跨立姿勢,見到公司高管、車輛和部里領導必須敬禮,違者罰款20元;
四、值班警員巡邏時,由當班班長帶隊,人員不得少于三人,統一著制式服裝,戴大沿帽、白手套,持橡皮警棍,縱隊排列,做到重點時間段巡邏與平時相結合,每班巡邏不得少于四次,注意在巡邏中發現問題,抓獲現行,并認真填寫好當班的巡邏記錄,每項不規范罰款5元;
五、警員在門崗值班時,必須精神飽滿,接打電話要語言文明,簡明扼要,口齒清楚,不得用電話閑談。用值班電話辦私事,或閑談超過2分鐘的,罰款10元;
六、門崗值班人員不準打瞌睡、躺臥、打鬧、聊天,違者罰款10元;出現脫崗、漏崗、睡崗的和視而不見崗出現問題的,扣除當月效益工資的30%;
七、保持門崗區域內(10米以內)室內外衛生整潔,做到窗明、地凈、無雜物,違者罰款10元;
八、夜間值班時,必須保持室內照明正常,否則按睡崗處理。晚11點必須關閉大門,留小門,違者罰款20元;
九、早班、中班值班人員必須在門口能觀察到周圍情況,否則,在值班室內值班的,罰款20元;
十、大客車非特殊情況下,嚴禁進入生活小區,否則罰款20元。
注:以上各項制度,除處罰當班責任人外,追究帶班人員連帶責任,處罰額度同當班責任人相同。
?十三?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篇1:開鎖業治安管理規定<\/h2>
開鎖業治安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條 為了規范開鎖業治安管理,加強對開鎖業從業人員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開鎖業,是指經營以專業人員對鎖具進行技術操作,解除閉鎖在標的物上鎖具的閉鎖狀態或者對鎖具進行修理的經營服務等業務的行業。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鎖業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機構承擔開鎖業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開鎖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開鎖經營活動。
第六條 開鎖業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開鎖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有與從事鎖具開啟規模相適應的開鎖技術從業人員;
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理措施。
利用修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辦開鎖業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
從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設備工具照片;
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從業人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經營者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填寫《開鎖業從業人員登記表》。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應當提取開鎖從業人員的指紋、掌紋等信息,并為從事開鎖業務的從業人員發放統一印制注明其姓名、年齡、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工作編號并貼有本人照片的《開鎖服務上崗證》。《開鎖服務上崗證》丟失或者從業人員情況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開鎖業經營者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對開鎖業經營者、從業人員進行治安管理業務培訓,建立開鎖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治安管理檔案,建立開鎖業電腦資源庫和網絡平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治安監督管理。
第十條 開鎖業經營者可以依法建立開鎖業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第十一條 開鎖業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監督電話號碼。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開鎖的,可以撥打開鎖應急服務熱線,由開鎖業電腦資源系統根據求助人需要就近隨機確定一個開鎖業經營者。
第十三條 開鎖業經營者接到開鎖業電腦資源系統指令后,應當立即指派開鎖從業人員提供開鎖服務。開鎖從業人員提供開鎖服務應當向開鎖求助人出示本人身份證、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統一印制或者監制的《開鎖派工通知單》,并佩帶《開鎖服務上崗證》。
第十四條 開鎖從業人員為單位和個人提供開鎖服務,開鎖從業人員、求助單位和個人應當到轄區公安派出所登記。
第十五條 開鎖從業人員為個人房門提供開鎖服務,應當查驗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并登記保存。開鎖時應當有鄰居、社區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場。
求助人不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開鎖時鄰居、社區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在場的,應當由求助人提供擔保人,開鎖從業人員應當詳細審驗擔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在《受理開鎖業務登記簿》中詳細注明;不能提供擔保人的,應當在轄區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監督下實施開鎖。
第十六條 開鎖從業人員為單位提供開鎖服務的,應當查驗求助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加蓋公章的法人代表委托書,并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開鎖從業人員為求助人開啟各類機動車鎖的,應當查驗登記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證、行車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求助人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證、行車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的,應當在轄區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監督下實施開鎖,并在開鎖后查驗。
第十八條 開鎖從業人員應當做好開鎖全過程的記錄,現場開鎖服務完成后,開鎖從業人員、開鎖求助人應當在《受理開鎖業務登記簿》上簽字;單位求助的需加蓋單位公章;開鎖服務記錄單應當注明開鎖從業人員、當事人、見證人等的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開鎖的時間、詳細地址以及房屋或者車輛等物品的牌號、特征等基本情況,經簽字確認并保存一年以上。《受理開鎖業務登記簿》一式三份,開鎖業經營單位和求助人各留存一份,一份按月報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開鎖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進行開鎖技術培訓,應當將接受培訓人員名單報送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機構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傳授開鎖技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售、出借開鎖技術資料和開鎖技術工具。
第二十一條 開鎖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開鎖業經營者變更名稱、布局、設施、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或者停業、轉業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越經營范圍從事鎖具修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開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開鎖業,或者未及時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注銷、年度審驗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收繳;
開鎖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規定開鎖程序的,對開鎖經營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開鎖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未對開鎖全過程進行記錄或者泄露委托人的身份、財產信息的,處一千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開鎖業經營者,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開鎖業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2:治安管理規定<\/h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警告;
罰款;
行政拘留;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
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后果的;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有哪些種類
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于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篇3:治安管理規定<\/h2>
簡易程序:公安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中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案情比較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的罰款,被處罰人無異且不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可當場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它組織可當場處1000元以下罰款;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能證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普通程序: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的方法應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限度,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聽證。對個人罰款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②公安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人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4>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當事人宣布。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
①拘留的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無正當理由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到拘留所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用,由自已負擔。
②罰款的執行:
當場收繳。對當場處罰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以及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
到指定銀行繳納。除上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③損失賠償和醫療費用的執行: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和毀損他人財物等治安案件,需賠償損失的或負擔醫療費用的,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告知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訴。
3、申訴、起訴。
被裁決治安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復議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出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篇4:港口治安管理規定<\/h2>
港口治安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治安管理,維護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內河的客貨運輸港口,軍港、漁港除外。
進出港口和在港區工作、居住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車輛和船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港口公安機關負責監督執行。
第四條 港口治安管理實行依靠群眾,依法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港區治安管理
第五條 人員、車輛進入港區,須持港口公安或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入港證或港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船員須持海員證、船員證。無證件的人員、車輛不得進入港區。非港區工作人員進入港區應進行登記。
第六條 人員、車輛進入港區的貨場、倉庫提送貨物,必須遵守貨場、倉庫的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進行裝卸作業。
第七條 攜帶或運載物資出港,必須接受門衛檢查,交驗物資出港證明。
第八條 人員、車輛在港區內活動,必須遵守港內交通管理規定,服從港口交通民警指揮。禁止一切危害港區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港區內的人員、車輛和船舶必須遵守港口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服從港口消防監督人員管理。禁止一切危害港區防火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港區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和放射性物品,特種物資,貴重物資倉庫及其他重點部位,必須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分庫存放、專人管理,加強巡邏看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一條 在港區內臨時居住從事建筑施工、運輸、裝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臨時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外,還必須到港口公安機關辦理入港證和暫住證,嚴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港區內禁止釣魚、捕撈、狩獵、游泳、撿拾廢品和進行其他妨害安全生產作業的活動。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在港區進行盜竊、哄搶、故意損壞運輸物資和港口設施;走私、投機倒把;套購、倒賣船票;行兇斗毆、酗酒滋事、侮辱婦女、賭博等各種危害港區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旅客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 乘船旅客必須遵守客運站的各項規定,按順序購票、檢票,文明候船,不得擁擠搶購、搶行,不得霸占售票窗口、強行發放自制的編隊序號,不得妨礙客運工作人員和民警執行公務。
第十五條 接送旅客的人員、車輛須在指定地點接送,未經準許,不得進入碼頭、躉船。
第十六條 在客運站設置商業攤點,須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港口有關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營業。各類商販、搬運人員不準圍船叫賣、強買強賣、強拉生意、欺行霸市、敲詐勒索、擾亂客運秩序。
第十七條 嚴禁旅客攜帶下列物品進港上船:
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淫穢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
第十八條 因公攜帶槍支須持有持槍證,攜帶公用槍支還須持有持槍通行證。嚴禁非法攜帶各類槍支、彈藥進入港區。
第十九條 旅客托運或寄存行李包裹,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接受檢查。不得以夾帶或偽報品名方式托運和寄存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
第四章 船舶治安管理
第二十條 各類船舶在港期間必須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規定,服從港口公安機關管理,嚴禁走私和其他違法交易活動。
第二十一條 漁船、小型民間船不得圍靠、追逐中外客貨船舶,也不得向中外客貨船舶討要財物或以物換物。嚴禁利用船舶賣淫、嫖娼和進行其他有傷風化的活動。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勇于檢舉揭發違法犯罪分子,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為維護港口治安秩序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所在單位或港口公安機關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港口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港口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港口公安機關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港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5: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規定<\/h2>
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旅館業;
典當業;
公章刻制業;
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開鎖業;
寄賣業,舊車輛、舊移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印刷業;
機動車維修業;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對特種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設施;
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項至第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列入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七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和形跡可疑人員,以及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對發生在本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備查。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志。
第十九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典當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兩個月備查,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一個月備查。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透露相關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除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登記相關信息:
物品為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
物品為非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等,有電機的還應當登記電機號碼;
物品為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物品在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條 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第二十五條 經營開鎖業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承接開鎖業務,應當確認委托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應當拒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現場開鎖時,應當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托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注明聯系方式,并留存備查;
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二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
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志,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相關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企業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并按法定的程序對物品進行處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準的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經營者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公眾有權了解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告知經營者,并為經營者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特種行業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并可以對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設點的范圍內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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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管理心得體會?|?關于管理的心得體會?|?國家安全法心得體會?|?欺凌心得體會?|?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列入名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項至第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經營者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從名錄中予以刪除。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經營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于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篇6:小區治安管理規定<\/h2>
小區治安管理規定<\/p>
一、管理處對小區來訪人員實行有效的控制,來訪人員必須說明要訪房號、業主姓名,由值班 護衛員核準登記后方可進入。乞丐、流動商販等閑雜人員不得進入小區。
二、裝修施工人員憑管理處發放的臨時出入證進入小區。
三、管理處負責小區的機動車輛、摩托車、自行車的管理;所有進出收費機動停車場的機動車 輛一律發卡、登記;自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車輛不得亂停放,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小區車輛 安全。
四、住戶搬家如有大件、貴重物品搬出時,應有放行條或確認是業主同行,登記后放行。
五、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護衛員要挺身而出,依法維護住戶的合 法權益,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維護天鴻集團、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七、發動群眾參與治安防范,業主應“看好自己門,守好自己物”增加防范意識。
八、業主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事,不得讓陌生人尾隨跟 進住宅樓。發現緊急情況,及時與管理處聯系或告知當班護衛員。
九、小區內的經營單位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十、對下列行為,護衛員將給予勸阻,不聽勸阻的,采取強制措施堅決制止:
1、隨意停放車輛;
2、占用消防通道或其它公共區域;
3、損壞公共設施;
4、聚眾喧鬧,酗酒鬧事;
5、侵入他人住宅,損毀他人財物;
6、發出超標準的噪音,影響他人休息和生活;
7、用汽槍在住宅區內射擊。
篇7:客船治安管理規定<\/h2>
客船治安管理規定如下<\/p>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船治安管理,維護客船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和旅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
第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航運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四條 客船乘務民警隊是交通航運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照國家法律維護客船治安秩序。任何人不得拒絕和阻礙乘務民警執行公務。
第五條 客船負責人應當組織船員與乘務民警隊共同維護船舶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安全。
第六條 客船乘務民警應當向旅客進行安全旅行的宣傳教育,對有違法犯罪嫌疑或攜帶違禁物品嫌疑人員的行李物品,可以進行檢查。
第七條 客船開辦電影、錄像放映、音樂茶座、舞會等營業性公共娛樂項目,必須經主管的交通航運公安機關同意,并由客船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組織專人管理。乘務民警隊應當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第八條 乘坐客船的旅客,必須遵守客船治安管理規定和公共秩序,服從乘務民警的管理,并有責任協助乘務民警維護客船的治安秩序。
第九條 乘坐客船須持有效船票,對號進入艙位。不得無票或越級、越港乘船。
第十條 乘船旅客不得進入駕駛臺、電報房、機艙等工作區以及船員生活區,以維護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 乘船旅客在旅途中應當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現金、財物、文件等行李物品,防止遺失、被盜及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 旅客在艙位、餐廳、閱覽室、小賣部等場所休息或活動時,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嚴禁旅客攜帶下列物品上船:
炸藥、雷管、導火索、鞭炮、汽油、香蕉水、賽璐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劇毒、腐蝕、放射性危險物品;
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反動、迷信、淫穢書刊、畫報、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穢物品;
違反規定攜帶的槍支、彈藥及警械。
對符合管理規定攜帶的槍支、彈藥及警械,必要時,乘務民警隊可以臨時集中保管,離船時發還。
其他違禁物品或客運規定不準攜帶的物品。
第十四條 禁止各類商販上船叫賣、亂設攤點。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客船乘務民警隊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實施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超過五十元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由交通航運公安局或船籍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裁決。
第十七條 乘務民警要嚴格依法辦事,文明執勤,不準濫用職權。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8:成都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h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
度假村、影劇院、錄像廳、音樂廳、曲藝廳、歌舞廳、卡拉0K廳、游藝室、棋牌室、臺球室、游樂場、電子游戲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體育場、游泳池、溜冰場、賽馬場、健身房、保齡球場、高爾夫球場、射擊場等公共體育場所;
火鍋店、咖啡館、酒吧、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館等公共餐飲服務場所;
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場所;
風景旅游區、公園等公共游覽場所;
汽車站、碼頭、火車站和民用機場等廣場;
集貿、勞務、人才、證券等交易市場;
舉辦廟會、山會等場所;
舉辦花會、燈會和大型訂貨會、展覽會、交易會、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場所;
銷售或租賃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專業市場;
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應當納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單位內部對外營業的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旅店業的治安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環保、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城建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公民對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
第六條 公安人員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公共場所內的人員不得拒絕或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公安機關發現公共場所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該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建議,對不安全隱患等問題嚴重的,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七條 公共場所須達到下列安全要求:
建筑物和各項設施應當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標志明顯,符合安全要求;
消防設施設置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應付突然停電的應急設施,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水上活動場所必須配備救護設施和合格的救護人員;
售票處、財會室、機房、車房、播映室、配電室、鍋爐房、庫房、貴重物品儲藏室、物品寄存處等,按規定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條件。
第八條 申請開辦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項所列公共場所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合格后核發《治安管理許可證》。
前款所列公共場所經批準停業、歇業、轉業、遷址、更名、增加經營項目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治安管理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九條 有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項所列內容之一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十五日,持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及其與承辦場所的安全責任書向市公安局申請安全審查。市公安局應在接到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通知主辦或承辦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批準。
經批準舉辦該活動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臨時增加電器設備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限員的場所,不得超員經營;
危險的路段、部位應設置防護欄等安全設施;
禁止游客、顧客、觀眾進入的區域,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音響設備的聲級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允許標準。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下列行為:
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流氓活動;
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以及進行其他色情活動;
買賣、存放、轉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該公共場所的治安責任人。
第十三條 治安責任人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宣傳和遵守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建立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及時發現、制止發生在公共場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宣傳和執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指導、監督公共場所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組織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治安、安全知識培訓;
負責公共場所治安檢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隱患;
保護公共場所和進入公共場所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查處發生在公共場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公民或單位執行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或獎勵:
認真落實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為保衛人民群眾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
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有功的;
在預防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中成績突出的。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列公共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治安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公共場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治安管理許可證》:
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對存在的治安安全隱患不按公安機關要求限期改正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請補辦《治安管理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補辦的,對公共場所的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公共場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對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公共場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治安管理許可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舉辦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對主辦或承辦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主辦或承辦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公共場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整頓或吊銷《治安管理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因公安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十三條 罰沒財物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人員在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5日制定的《成都市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9:天津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h2>
天津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條例<\/p>
第一條 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駕駛員、乘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出租汽車準運證件后十日內,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辦理備案手續,提供出租汽車照片和駕駛員相片。
本規定發布前已經營客運出租汽車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須在本規定發布次日起三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停業、歇業、轉業、復業或者更改名稱、遷移地址以及改變出租汽車外觀、外型、更換駕駛員的,經有關部門核準后十日內到公安公交分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座位定員在六人以下的車輛,應當安裝有效的報警裝置。
第五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應當有一名領導人負責治安管理工作;個人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應設立治安組或治安員。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服從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
離開自己駕駛的汽車時,應將車門鎖好,未經調度員許可,不準將汽車交給他人駕駛;
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品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對乘客遺留在汽車內的違禁品,應及時上交公安機關;
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協助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條 公安公交分局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防范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 對在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公安公交分局在治安防范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駕駛員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駕駛員,應當把治安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報告公安公交分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手續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接到公安機關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整改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運整改;
利用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品或者進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利用出租汽車容留賣淫嫖娼或者接送明知是賣淫嫖娼的乘客的,除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并吊銷駕駛證。
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10:小區物業治安管理規定<\/h2>
小區物業治安管理規定<\/p>
保安部的職責和權力。
1、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條例,密切配合公安機關,維護本區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
2、實行24小時全天候巡邏值班制度,對小區進行固定崗、巡邏流動崗,隨時監控本小區的治安情況,發現治安隱患及時排除、制止。
3、負責本小區的機動車輛、摩托車、單車的管理,維護本區交通秩序,保障區內車輛安全和公共秩序。
4、負責小區的流動人員、暫住人員的登記、管理,執行小區的人口管理規定,制止諸如收破爛、乞討、叫賣等人進入本小區。
5、在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要挺身而出,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及時采取搶救、補救措施,制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維護現場秩序,要迅速查問時間、原因和責任,通知有關部門,并協助查處。
6、維護本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上述規章制度的居民,保安人可進行勸阻、制止,直到移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7、受公安機關委托,有權核查有關車輛、人員的證件及其他情況,對破壞本小區治安秩序的人、事有權勸阻、制止,直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維護治安,人人有責。小區業主應積極主動參與小區治安管理工作,做到:
1、遵守本物業制定的旨在維護本區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
2、密切配合保安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治安員因故查詢時,給予主動協作。
3、敢于制止、舉報破壞本小區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隱患的人和事,并協助保安人員處理。
4、及時向保安人員申報留住的流動人員、暫住人員。
5、愛護本區的保安設施,正確使用電子防盜門、電子防盜對講系統,并教育小孩不得損壞有關設施。
6、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注意鎖好住宅門窗和自己的車輛,不得讓陌生人進入住宅,進出大樓時注意不得讓陌生人跟進。
1、嚴禁打罵和無故刁難居民;
2、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不得索要錢物,不得亂罰款,不得收款不給票據;
4、抓到嫌疑人員,不得毆打和擅自審訊,只能嚴加看管,盡快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5、發現治安、消防、交通案件不得自行處理,只能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否則,居民有權向管理處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小區業主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違本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否則將按章處罰,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11: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規定<\/h2>
一. 凡集體、個體所有的漁業船舶、運輸船舶、農副業生產船舶,均須經其主管部門檢驗合格,領取全部有效船舶證件,并向駐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登記船舶戶口,領取《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方準出海生產、營運。無證件或證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國營船舶按隸屬關系管轄,服從公安邊防機關的治安管理、戶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邊防管理,接受檢查驗證。
二. 集體和個體的船舶,凡新造、更新、買賣、轉讓、出租、出借、毀沉、報廢,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買賣、轉讓、出租、出借船只,買方須持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用途證明,由賣方持對方的用途證明,到駐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請登記后,再按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方可辦理船舶戶口變更或注銷手續。
2. 新造、更新船只,應按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駐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登記。
3. 船只毀沉或報廢,應持《船舶戶口簿》到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注銷船舶戶口,繳銷《船舶戶口簿》。
三. 集體和個體船舶,進港停靠時應持《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到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戶口,離港時注銷。船舶進港,應在指定停泊區停靠,不得在指定停泊區以外的海岸泊船、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必須在非指定海岸停靠的,應報經航運管理和公安邊防部門批準。非客運船舶,嚴禁私自載客。
四. 外港籍船舶來我市轄區港口停靠,進港后應持《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到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戶口,離港時注銷。
五. 凡集體、個體船舶,應以村為單位或根據作業海域和漁船民居住情況,建立船戶治安聯防組織,在公安邊防派出所和村委會的組織領導下,負責本船隊的治安保衛工作。同時,各船要實行船長責任制,負責本船的治安保衛工作。船舶收港后,機動船和大型帆船要確定值班人員,晝夜值班看護船舶;小船要做到收存櫓、舵、帆,以嚴防船舶被盜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六. 公安邊防派出所對《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每年進行一次審驗。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吊銷;未經審驗的不準出海作業。
七. 各類船舶船員、漁船民都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留或吊銷證件、扣留船只的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治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