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委托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___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確定被害人肖______的死亡與___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以便認定犯罪嫌疑人何______應當承擔的罪責。
申請理由:
作為犯罪嫌疑人______涉嫌傷害一案的辯護人,本人根據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請求,認為本案需要對肖___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鑒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______被致傷后,即被漢臺區看守所干警送往___醫院治療,但___醫院將被害人肖______誤診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臟挫裂傷”,在治療過程中,___醫院外一科大夫先切開被害人的腹部,但發現被害人的肝臟完好無損,嗣后,___醫院外一科大夫又將被害人轉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術,因延誤時間過長,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吳朝俊、王娟,漢中市公安局法醫呂有信,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法醫張正明對被害人肖______的尸體作出了《尸體檢驗報告》,該報告載明:“……經治醫院未及時明確診斷,對肖______的治療時機存在延誤”。
二○○四年八月,___醫院與被害人肖______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___醫院一次性賠付給被害人肖______親屬人民幣八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本律師認為:
⒈如果被害人肖______的死亡是___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______就不能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______的死亡是___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么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三條(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的規定。犯罪嫌疑人______也不應當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傷害的刑事責任。
⒊司法鑒定還能解決如下問題:被害人肖______在送往___醫院前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因為本案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被害人肖______被致傷的傷情是“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三條規定: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而“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不屬重傷范疇,但屬不屬輕傷還是輕微傷,有待于進行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是輕傷,那么對犯罪嫌疑人______應當在三年以下處刑;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則不應
查看更多>>>申請人:羅父 性別:男
出生:19xx年x月x日
通訊地址:武漢市建設大道號x座x樓
聯系方法:
申請人:徐母
性別:女
出生:19xx年x月x日
通訊地址:
聯系方法:
申請事項:
請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于20xx年3月2日凌晨1點50分至凌晨2點25分對劉然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20xx年3月2日18時30分至19時04分對裴國愛所作的詢問筆錄作出司法鑒定,確定筆錄內容存在虛假,“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保霸绯棵窬螂娫挘艺f‘他們在外邊,沒事,因為他們經常不回來?!眱删洌謩e和兩份筆錄中的其他內容系兩次形成,后面的話是篡改、添加的。
申請理由:
在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組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但是經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細辨別,發現被告在其提供的對劉然和裴國愛所作的詢問筆錄中存在著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筆錄的制作順序,在被詢問人回答“沒有補充”的之后,筆錄后面就不應該有其他內容。在被告提交的詢問筆錄(周明發)和詢問筆錄(王曉紅)中均遵循這一原則。但是在詢問筆錄(劉然)和詢問筆錄(裴國愛)中,在詢問人問被詢問人“還有沒有補充的”之后,被詢問人回答:“沒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話。在詢問筆錄(劉然)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在詢問筆錄(裴國愛)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電話,我說‘他們在外邊,沒事,因為他們經常不回來?!币痪?。
其次,20xx年12月8日,在羅錦松訴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一案開庭時,證人劉然出庭作證,他當庭表示自己沒有說過“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边@句話,自己簽字時也沒有看到這句話。
再次,按照一般的書寫習慣,被詢問人簽字時會避開筆錄內容,但是在詢問筆錄(劉然)中,劉然所簽的“以上筆錄看過,和我說的一樣”一句話已經寫到筆錄內容部分。
第四,詢問人的書寫習慣是:所有記錄都是沿線格的下線書寫。而添加的這句話因不可能再按原習慣書寫,所以將字向上挪,并隨著被詢問人的簽字向上斜。
最后,讓人感到詫異的是,被告添加的這兩句話,恰恰是原告被告的事實和理由中對被告最為不利的.部分,這也是被告意圖篡改筆錄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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