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讀后感

2024-04-10 法理學讀后感

法理學讀后感(集合八篇)。

法理學讀后感 篇1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讀書報告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是一部綜合法理學的代表性著作。本書分為法哲學的歷史沿革、法律的性質與作用以及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對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的哲學思考,“即對法律的基本性質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和價值進行哲學分析。

”在本書中博登海默從哲學和方法論的高度來思考法律這一社會現象,對法律的利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與行政、道德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進行了區別比較。本書既為法理學經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闡述了眾多大家和學派的觀點,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讀本書后,我又陷入了大學時期曾經思考過的問題,即法律是什么?法律應該是什么?

這份閱讀報告,由于時間的限制,只能選擇部分閱讀,希望能盡可能地了解和消化我感興趣的部分。并將本書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

這本書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對西方法理學從古至今的歷史發展作了基本的分析。并對各種法律觀點中存在大量的異議和分歧進行了對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時間人們經驗的總和”,給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論,找到了一個完美的臺階,也說明了這些理論作為基石的重要性,為后面提出自己的觀點鋪好道路。在談論到發展歷史的時候,博登海默講述了古希臘和羅馬的法學理論,中世紀的法律哲學,古典自然法學派、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到歷史法學派、功利主義、分析實證主義、社會法學派和法律現實主義、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引述了眾多名家的經典論述。

我個人也注意到了幾位圣賢的觀點,其中海什伍德提出法律是一種基于公平的治安秩序,它迫使人們放棄暴力,將糾紛提交仲裁。這算是對法律的一種很質樸的闡述。在古希臘早期,法律與宗教有很大的重疊。

后來,柏拉圖認為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視法律,主要理由為“法律的原則是抽象、簡單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決復雜的糾紛,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給予法律最高權威,而是給予明曉通知藝術、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權威,法律國家僅僅是次優的選擇。”上述描述的觀點即為人治的觀點。然而,作為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認為在個人統治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在每一個問題上都有最高的權威。

但在司法的實踐中,法律規則的穩定性與案件的多樣性沖突,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是他的衡平解決方法,并且以法律為基礎是國家達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否認了老師的人治論。我也注意到托馬斯·阿奎那、孟德斯鳩、盧梭、康德、穆勒、奧斯汀等在書中都有自己的特點。正是這些不同理論流派的發展推動了法理學的發展。

“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當技術知識和經驗收到局限的情況下,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是如此了。”博登海默在大量分析過往理論后提出:隨著我們知識范圍的擴大,我們需要構建一種能充分利用人們過去一切知識貢獻的“綜合法理學”。

并論證綜合觀點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據某個單一的、絕對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釋法律制度。”法理學學者之間某種勞動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須要有一個綜合。博登海默舉歷史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現實主義法學為例,說明“進路單一的、維度單一的法律理論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體上也是不充分的。

”二、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作為本書的中心部份,這一部份闡述了博登海默的觀點。博登海默全面討論了法律的價值,以此表明綜合法理概念。在本書中,“法律的性質”,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

法律的價值和目的也包括形式和內容,即秩序和正義的價值。秩序和正義還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共同福利等多重價值的綜合體。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秩序與正義往往在更高層次上緊密相連、和諧相處。

秩序。博登海默將秩序定義為“用來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特別是在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的任務是運用一般性規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傾向”,并且秩序是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同時,法律必須保持獨立和獨立,以確保其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但為了確保法治在社會中的實施和滿足社會的需要,法律的安排是由人們根據社會生活的需要和公平正義的要求,定期進性評價的。

正義。其目標是滿足個人的合理需求和訴求,同時促進生產進步,提高社會凝聚力。如果一個法律制度有利于實現這一目標,那就是公正的。

追求正義是法律的實質性目的。通過法律增進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驅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價值,但這三個價值中沒有一個是應當得到無限承認和絕對保護的,而應當根據每個社會的具體情況給于三者適當的位置,以實現一種合理的安排,常設一種和諧的、諸種價值之間有機統一的整體。

秩序與正義。博登海默認為“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須致力于創造秩序”。在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中,秩序和正義這兩種價值觀通常不會發生沖突,而且往往是不可分割的。

秩序和和平的維續從長遠來看決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滿足正義的要求,而正義的實現也需要有一個有序的司法執行制度來確保“相同情況獲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說,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義的要求,博登海默還解釋了法律的穩定性和變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實效的關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問題。

三、法律的淵源和技術

博登海默先生認為,僅僅把一種法律價值、概念和事實作為研究對象是錯誤的。綜合法學應將上述三者納入法學研究領域。因此,在這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從法律溯源、法律科學方法、司法過程中的技術等方面探討了法律制度實現其目標和工具、方法和技術的技制。

在闡述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時,博登海默提出立法、委托立法和獨立立法、雙邊協定中的條約、判例等是法律的正式淵源,并對非正式淵源中的分析法進行了批判。通過博登海默對非正式法律淵源的限制、解釋,甚至對正式法律淵源的揚棄,我們可以發現,博登海默并不認為立法權是至高無上的。在司法過程中,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是必然和必要的,法律解釋權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立法權。

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博登海默認為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更為復雜、更為模糊、更為易變”,并且認為“我們似乎可以認為,法律和道德代表著不同的規范性命令,然而他們控制的領域卻在部分上是重疊的。從另一個角度看,道德的某些方面超出了法律的管轄范圍,法律的某些部分基本上不受道德判斷的影響。”

四、結語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有關的知識,不僅縱向引進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較后的價值的討論法律,闡述的概念和事實,對我們的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信息。略讀本書后發現博登海默的許多法律理論和想法,是在古代法律整合上,又充分體現了“法律是一個復雜的網絡結構,以及法理科學的任務是把這項編織在一起的各種線索網絡”和“建構一種充分利用人們過去所做的一切知識貢獻的綜合法理學”過去所做的貢獻知識的充分利用。尤其是他對法律的定義,“法律是一種秩序和正義的合成,是人們維持秩序,以實現正義的工具”。

與我國普通教科書中的馬克思主義課堂觀相比,它具有更大的現實意義。同時也可以為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加強立法為民提供良好的理論啟示。當前我國法律法規尚需完善。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與時俱進,立足實際,抓好研究,提高立法質量。

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加強司法解釋作為補充手段來完善法律。以求達到秩序和正義的完美結合。把權力、行政、道德、習慣等因素綜合起來,構建一個完整的社會規范和秩序體系。

gy2014年4月11日

法理學讀后感 篇2

法理學是一門研究法律的理論和科學基礎的學科,它涉及眾多領域和概念,具有廣泛的研究內容和深入的思辨意義。通過閱讀《法理學的范圍》一書,我深刻認識到法理學的重要性和其在法學研究中的核心地位。


法理學的范圍涉及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特性、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效力等方面,它旨在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和法律規則背后的理論基礎。這使得法理學成為法學科學的基石,為我們理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框架和方法論。


在閱讀過程中,我深入理解了法律規范的內在結構和法律原理的運作機制。法律規范是法理學研究的基礎,它規定了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循的規則。而法律原理則是法律規范制定和適用的理論依據,它們是法律決策的基礎和指導。法律規范與法律原理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法律的體系,為法律的適用和發展提供了理論支撐。


法律的目的是研究法律規范背后的價值和意義,它深刻關注人類社會的發展目標和公共利益。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不僅要解決社會沖突和保護公共秩序,更要維護社會正義和人民權益。通過法律的目的研究,我們能夠從更宏觀的角度審視法律的功能和社會意義,為法律的制定和適用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


法律的效力是法律規范得以實施和強制性執行的基礎。通過對法律效力的研究,我們能夠探討法律規范對社會行為的規范作用和對社會秩序的維護能力。法律的效力不僅涉及法律的內在邏輯和外在效果,更關乎法律的認可和遵守。理解法律效力對于加強法律意識和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文章還圍繞著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分類、法律的前提和法律的解釋等方面展開了深入的論述。通過對這些概念和問題的深入探討,我對法律的本質和法律研究的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我深刻認識到法律學的研究需要在哲學、邏輯學和倫理學等學科的基礎上展開,法學研究不僅是一門技術性的學科,更是一門以人類社會為對象的綜合性學科。


閱讀《法理學的范圍》一書,不僅讓我對法律的研究產生了更濃厚的興趣,也讓我意識到法理學作為法學科學的基石的地位和重要性。深入理解法理學的范圍和內涵,對我今后的學習和研究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我相信通過不斷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將能夠在法學研究領域做出更大的貢獻。

法理學讀后感 篇3

法理學在我的閱讀經驗里,初次閱讀法學著作,都會覺得枯燥,盡是羅列堆砌,智慧的東西很少;而初次閱讀文史哲的經典著作,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給人強烈的心理沖擊。為什么法學著作沒有這種沖擊力?是因為中國法學發展才20多年,思想水平無法與其他長期學科相比,還是因為學科本身的局限性?

恐怕都有。

在現代社會,法律是調節人們行為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因此它承擔著越來越多的責任。對人的行為的研究不僅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還需要調動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以確保法律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分析法學派雖然使法學在形勢上成為了自足的學科,但是法學和其他學科的內在聯系仍是千絲萬縷,無從割斷,任何一個有志于從事法學研究的人認真思考之后都會認同這一點,因此我們必須坦誠面對本學科的局限,自覺地把其他學科的精華引進來充實法學本身。

楊老師說:“文史哲永遠是復旦的精華,政經法無法相比”,這啟示了我們更應虛心地、努力地把法學這門學科扶植好。

回顧法學的歷史發展,法學是逐步從倫理學、政治學里分立出來的,但我有種預感,隨著法律與法治在國家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無法取代的作用,法學應該能反噬政治學倫理學,把它們的思想精華都吸收過來,成為真正的顯學。但這位老師說,法律只是美國思想界的一門二、三等學科。為什么?我認為,諸如人類生存的永恒困境,或社會發展前景等問題,可能比法律更令人震驚。

法理學讀后感 篇4

長期以來,主流法學理論認為,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不能是法的調整對象。環境法學受到這一主流法學理論的制約和困惑,其理論研究一直難以突破。1999年,蔡守秋教授承擔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重點研究課題《環境資源法學理論體系研究》,在2002年年底基本完成了該課題的研究。

2003年9月,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了《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以下簡稱《調整論》)。該書從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的實踐出發,博覽并比較研究古今中外有關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各種主張、觀點及反對意見,重點研究了法律特別是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方法和機制,富有較強的學術性、前瞻性、論戰性和創新性。

蔡守秋教授是我國著名的環境法學家。長期從事環境資源法與政策、國際環境資源法與政策、可持續發展法與政策的研究與教學。曾參加《環境保**》等10多項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已發表190多篇**、20部著作或教材。

組織和主持了許多國家環境和資源法會議和國際環境和資源法會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0年12月授予他“環境保護杰出貢獻者”榮譽稱號。他勇于開拓,開創了許多前瞻性的觀點和創新性的理論,引領了環境資源法律政策的發展。

他最早關注環境道德,率先研究環境權,提出了原創性理論——調整論,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基本理念。他是中國環境與資源法學會成立的主要倡導者和組織者。

所謂調整理論,是指對環境資源法各種觀點的總稱,它不僅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且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調整理論是以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調整為基礎,強調法律在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同時,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調整論從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這一核心問題入手,全面闡述了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關系理論、主體論、客體論、行為論、權利論和義務論,闡明了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理念、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研究分析了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方法、機制和制度,將整個環境資源法學理論推向了系統化、邏輯化,為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環境友好社會與和諧社會,提出了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指導、參考和支撐。

反對調整論的反對者的反對理由很多,主要包括“狹隘論”、“現象、本質論”、“目中無物論”、“直接、間接論”、“原因、結果論”等, 而“調整論”認真考察了人與人關系發展的歷史,并對人與自然關系的發展、類型、特點等作了認真研究,堅持了辯證唯物主義,指出人與人的關系是歷史發展的過程,人與自然的關系也是發展變化的,一部分人與人的關系在歷史上由法律確認為人與物的關系,后來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所有人與人的關系都在法律上確定為人與人的關系;而長期以來,人與自然的關系在法律上都是人與物的關系,那么隨著環境保護事業和環境法的發展、為了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一部分人與自然的關系可以成為社會關系。這樣,在法學和法律中,自然就凸顯出來,從而大大有利于“將不理想的、不好的人與自然關系調整為理想的、好的人與自然關系”,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使環境法得以完成自己的使命。正如蔡守秋教授在前言中所寫“生活之樹常青,而理論總是灰色的”,盡管《調整論》寫完第一章就已經雄辯地證明了“調整論”的成立,且該書每一個方面的論證成立,都足以確立“調整論”,但蔡守秋教授為了建立全面系統的“調整論”,對法理學的一些主要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仍不厭其煩地從多方面進行了論證。

法理學讀后感 篇5

《法理學的范圍讀后感》是一本論述法理學學科范圍的著作,該書對于理解和掌握法律方面的理論知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書是在筆者對法理學的深刻研究與理解基礎上所寫成。主要從理論基礎和應用方面探討了法理學的范疇,為讀者提供了一份權威的、系統的學習指南。

該書首先介紹了法理學的概念、屬性和發展歷程。隨后重點論述了法理學的主要對象和范圍,包括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倫理等方面。作者深入淺出地解釋了這些概念的本質特征,使讀者更好地理解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接著,作者又詳細闡述了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比如邏輯分析、規范解釋、系統比較等等。可通過這些工具為讀者提供了實現法理學研究的有效方式。

進入下一部分后,筆者更是針對法理學的應用價值做了進一步的研究。在當今社會,法律的規范性已經逐漸得到認識,法律的合理性逐漸被重視。因此,對于利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會狀況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正是法律領域中的重要價值之一。相應的,作者融入了自己的研究實踐,以案例分析為主要手段,具體分析了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并對于實際運用時的注意事項進行了講解,使讀者有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既增進了讀者對于規范的認識,又對于法律的實際操作形成了一定的體驗和交流。

除此之外,本書還詳細介紹了法律倫理方面的問題。通過深入討論法律倫理和人類倫理的關系,探討了法律倫理理論以及其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讀者的思維廣度,使之認識到法律倫理一直以來對于法律發展和維護的基本作用。

整本書在文風上采用了簡明通俗、清晰易懂的寫法,并注重實踐應用,不僅對法律學科學者具有指導意義,也為廣大讀者了解法律和法律規范提供了幫助。通過閱讀《法理學的范圍讀后感》,不僅能夠感受到法律學科的嚴密性,也會更加深刻地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意義,做到應用與理論相結合。遺憾的是,雖然該書涉及面廣,但對于現代社會之中涌現的多元化法律問題,仍需更深入更多的探討。 

綜上所述,本書是一次深度的學術探索,是法理學學科研究中得不可替代的參考資料。讀后感受最深的,應該是對于法律學科的理解更加準確和深入。最后要說的是,讀完《法理學的范圍讀后感》之后,相信法律學的各位學子不僅會增添更廣博的知識儲備,還會對理論知識的應用有更加深刻的認識。

法理學讀后感 篇6

1213180874 張習坤

我所以看重這套五卷本的《法理學》,一個直接的原因是基于我對中國法理學的構成及其淵源性要素的貧困所抱有的憂慮,以及希圖改變這種狀況的愿望。我一直認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學科通常是由幾個要素組成的整體。正是這些要素的獨立存在,相互聯系,使得本學科成為一種規范性或科學性的學術現象,體現了其自力更生的價值。

筆者認為,法理學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獨立分支,也存在著構成要件的問題,應當由內容要件、方法要件和**要件構成。所謂內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學所闡發的理論學說;所謂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學所闡發和運用的方**;所謂淵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學賴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資源、進路和動因。然而迄今中國法理學的結構中,差不多仍然主要只有一個要素,就是中國學人所闡發的以理論學說為主體的法理學的內容性要素;雖然也有些許的方**闡述,因為所占比重甚微,對于改變法理學結構的單一性,也是杯水車薪;而更主要的問題在于匱乏淵源性要素,沒有把淵源性要素作為法理學結構中同內容性要素平行的要素看待,尤其是沒有把法理學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這些基本的資源作為法理學的淵源性要素有規模地引入法理學。

一些法理學著述在構建法理學的體系時,或是表現出惰性,一味地沿襲過去的落后結構;或是表現出盲目性,隨意按自己的認識取向確定法理學的結構,兩者都不能按法理學本身的內在規定性,不能按法理學學科本來應有的結構來研究和闡明法理學,這就容易偏離科學軌道。縱觀西方法學著作,我們可以看到,它們所提供的法學結構很少由一個以理論為主體的單一內容要素構成。他們的法理學著作,特別是法理學教材,在從法理學三要素的角度對法理學進行全面闡述方面,遠遠優于我們同類著作。

即使過去曾經為中國人所忘情膜拜爾后又視同路人的蘇聯人,以及今天的俄羅斯人,在這方面也有值得我們注意的進步性變化。從我國目前的法學結構來看,顯然與當代世界主流法學體系沒有對話。中國法學在結構上偏于一隅的局面,是一革不可改變的歷史轉折期。

而變革這種單一性的法理學結構,至少需要在一個時期里特別注重研究法理學的構成尤其是它的淵源性要素。如果法理學的研習者未能熟諳法理學是淵源于何種資源、進路和動因的,他們對于法理學的研究和學習,充其量就只能是舀到法理學之水,而未能盡溯法理學之源,因而只能是表層的、浮光掠影的、霧里看花的。

龐德《法理學》的價值,首先當然在于它為我們提供了二百萬言的系統化的法理學理論學說,這也就是我所說的法理學的內容性要素。在這方面,它作為西方法理學的代表性著作之一,會直接讓我們知道:中國法理學所闡述的理論學說,在選題范圍、視野的開闊程度、特別是研究深度等等方面,同人家相比,有怎樣的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是我們進步和高明于人家的表現,還是我們需要急起直追的動因。

然而,龐德《法理學》的價值,對中國學人而言,更在于它提供了一個由內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淵源性要素所完整構成的法理學體系。讀者將會明顯地注意到,在龐德二百萬言的系統化的理論學說中,還直接包涵著法理學結構中的另外兩個要素,即法理學的方**要素和淵源性要素,尤其是大面積地,并且是集中和系統地包涵了法理學的資源、進路和動因這些淵源性要素,特別是法理學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兩方面的資源性要素。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龐德《法理學》所闡釋的每一個理論學說,幾乎都有淵源性要素作為支撐。

它是一部立體性的法理學。在這方面,它在西方人的法理學著述中,也堪稱典范。

法理學讀后感 篇7

很慚愧,《鄉土中國》我只讀了前六章,分別是鄉土本色、文字下鄉、再論文字下鄉、差序格局、維系著私人的道德、家族。

開篇的鄉土本色,在我看來,是向我們簡單描述了中國鄉村的人們的“土”性,這個“土”性并非是貶義或褒義,它只是說明了人們的本性,因為人們靠著土地生存,一生的大部分時間都有著土地陪伴。農業和游牧或工業不同,它是直接取資于土地的。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飄忽無定;做工業的人可以擇地而居,遷移無礙;而種地的人卻搬不動地,長在土里的莊稼行動不得,侍候莊稼的老農也因之象是半身插入了土里,土氣是因為不流動而發生的。

農民們也就一生都留守土地。這可能也是為什么鄉村的人特別安土重遷,特別的講究落葉歸根的原因吧。就像趙本山早年拍的那部電影《落葉歸根》,鄉村的土氣的人,最終都要回到家鄉的土地之中。

比較和美國的不同,費先生指出我們是聚村而居,并且保持自己的生活隔離,結果就形成了地方性,保持孤立的社會圈子。同時,村里的每個人都非常熟習它,這使它成為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沒有陌生人的社會,法律其實處于次要的可有可無的地位,大家都能得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矩的自由,大家重視是信用而不是法律。

當然,在我們這個到處都是陌生人的社會里,風土人情成了罵人的字眼,禮俗也逐漸被法律所取代。

第2章、第三章的內容都是文字下鄉,主要觀點我認為是論述文字下鄉的困難,以及鄉村人不需要文字,因為他們依靠的是語言。我對這個觀點是很贊同的。文字在鄉土并不適應,以我自己的家族為例,我父親、叔伯一起兄弟四人,我父親是最有文化的,其他的伯伯們都是農民,我似乎從未見過他們寫字,文字在鄉土的人們的生活之中的比例很小很小,語言是最主要的工具,他們對子女的教育,經驗的傳授,都是通過語言來完成。

法理學讀后感 篇8

《法理學問題》之所感

姓名:李喜軍學號:***班級:法學二班

讀《法理學問題》,讓我獲益匪淺。我認為首先應該清楚的是什么是法理學,學完法理后,我對法理的認識還是很模糊:所謂法理,字面可理解為法學理論,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學習的過程中我覺得法理這門學科中都有所涉及。

但對于具體內容的把握還很欠缺。在波斯納的著作中,系統地總結了一些常見的法律問題。波斯納稱這些為“批發性”法理問題,例如何為法律的正義,法律如何起源等長期為法學家們討論的問題。

除此之外,還有獨具波斯納分析視角的“零售”問題,如禁止人工流產是否侵權,廢除死刑以及見死不救的道義分析等。

在閱讀的過程中,我試圖用自己的理解來解釋他一些常見的法律問題,期間我明顯感到自己的知識淺薄而缺乏。相應地,在書中,我欣賞到了作者獨特的視角和深刻的見解,這讓我深深地感嘆。因此,我摘錄了波斯納的法律理論,以便在知識積累的過程中不斷嘗試用自己的理解來解釋。

典型的有如下問題:

一。法律是客觀的,在什么意義上?

2、 法律正義(或司法)的含義是什么?

3、 法律的應然角色以及他的實際角色是如何?

4、 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

5、 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6。社會科學和道德哲學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

7、 傳統在法律中的位置?

8、 法律能否成為一種科學?

9、 法律是否會進步,以及法律文體解釋上的許多麻煩?

在以上的問題中,有些問題在現在看來已不是問題了,但波斯納分析認識沒一個問題的態度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的。任何問題的答案都不是主觀感受。所涉及的邏輯推理和知識不是一蹴而就的。答案的**可以說是知識積累和思考的產物。所以,我認為很多有目的的閱讀是必要的。

在這本書中,有一個鮮明的知識特點,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倫理、哲學等。我似乎不僅在讀一本書,而且在玩法學家的思想游戲。我可以看到他們思想的碰撞和本質的融合。有人說,一個偉大的法學家必須是一個偉大的作家,這反映在波斯納法官身上。

在這本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羅素的哲學思想,福爾摩斯對法律的獨特理解,邊沁的思想成就等等。

我詳細閱讀了第十三章《法理學的文學、女權和社群主義視角》,因為我感覺這張比較更接近我們的生活:

1、法理學與文學

文學作品、理論作品和文學批評作品有助于解決法學問題。最明顯但也是最沒有成效的領域是解釋領域。

波斯納舉了許多例子。例如,霍姆斯在《洛克斯訴紐約》一案中的反對理由并不充分,但其最大的亮點在于霍姆斯運用了隱喻等文學技巧。雖然這種使用文學色彩的方法并不影響當時參加審判的律師和法官,但關鍵在于他通過文學的方法提出并表達了自己的反對意見。

2、法理學與女性

波斯納認為男性法律觀是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女性法律觀是自然法的法律觀。成熟的法律制度會同時拒絕這兩個極端,而主張一種規則與裁量、法律與衡平、規則與標準、實在法律與道德原則(相應于自然法)、邏輯與實踐理性、職業法官與業余法官、客觀性與主觀性的混合。

并不是法律家卡羅·吉利根在她的一本很有影響的書中認為是男性的“權利道德”和明顯是女性的“關懷道德”。她舉了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男孩和女孩在游戲中,對待規則“執行”會有不同的態度。

一旦指控有人違反規則,男孩會被迅速進行“審理”并予以譴責。女孩比男孩更了解人。當有人被指控違反規則時,女孩們往往會停止玩游戲。她們會擔心試圖判斷指控是否正確,傷害她們的感情。男孩子們傾向于根據不談感情的簡單規則來判斷他們是否違反了規則。

女孩則趨向于根據其全部人文語境來評價受指控的規則違反,特別關注不傷害關系的重要性。吉利根認為不僅存在于游戲中而且存在于男孩女孩對假定道德境況的反應差別,究竟是出于生物的還是養育的原因,她沒有表明她自己的觀點,但是她說如果是養育的結果,這些差別也許并非歧視婦女的間接后果。波斯納認為吉利根的看法包含了一種發展出成熟的女權主義法理學的可能,這種法理學并不限于婦女的法律爭議,諸如可比的價值、**、色情以及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而是要重新塑造一切法律,使之更少男性化,即形式主義和嚴守規則。

3、法理學與社群主義

社群主義傳統的一個方面,如公民共和主義,也包含著各種政治意識形態。社群主義促進社會團結,因為它希望有一個積極主動的國家。例如:JZ139.CoM

當某個黑人首先得知在美國機會對每個人都是同等的,但隨后他又遇上了種族歧視,這時,他也許會決定自責,而不是承認自己的基本政治信仰有問題;一個將自尊同自己的工作聯系在一起的藍領工人,也許會拒絕相信自己的工作不安全或有害健康的證據。波斯納認為這些人的行為是不切實際的,所以**法律應該盡力保護他們免受其行為的后果。

卡斯·桑斯登就對個人偏好表示懷疑,懷疑的基礎是他反復運用的心理學的認知不諧概念。認知失調的含義是:當個體面對深刻的信仰與殘酷的現實的沖突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精神負擔,這種體驗否定現實而不是放棄信仰。

首先,這個人的認知失調是另一個人的認知保守。一旦有零星的證據,我們就放棄自己的深信不疑,這是不合理的,因為證據本身就是虛假的。所以人們應該試圖調整自己,讓自己適應新的證據,盡可能少觸動自己的核心信仰。

即使人們相信**有能力診斷認知失調,但以**為基礎的診斷仍然是危險的。因為這個原則告訴人們不應該讓他們快樂,應該讓他們意識到他們只是愚蠢的。第三,與錯誤意識類似,認知上的不和諧會導致對民主的不尊重,也會導致法官和立法者強迫社會上其他人接受自己的個人政策偏好。

第四,不清楚有多少人有認知失調,這是社群主義的另一個主要問題:可行性問題

另一方面,女權運動也是和社群運動是相互聯系的,科學技術和人們身體素質的增強,使嬰兒死亡率降低了,婦女無需連續懷孕,就能保證自己有一個或兩個孩子長大**,節省家務勞動的設施多了,一部分臟、險或費力的工作減少了。這些趨勢相互影響,增加了對婦女勞動的需求。因此,婦女參與勞動的人數增加了。相應地,婦女在社會中的適當地位的概念也發生了變化。在這種趨勢下,社會變得越復雜,社會主義就越不可行。

婦女運動根本沒有表明人性是可塑的。激進社群主義一點一點地削蝕了一些被視為自由主義國家之基礎的法律概念,他們希望將從這灰燼中,升騰起一個烏托邦。但是這種希望幾乎不可能。

最后,我一直認為讀書的過程不僅是讀別人的思想成果,也再讀自己,在別人的精神世界里我們同樣可以看到自己的一些不足,以及對某些知識朦朧的認識。在此期間認識到自己在處理法律問題時不能很好的運用邏輯推理的方式解決問題,但當我刻意用法律邏輯性看問題,解決問題時,又忽略了情感。波斯納法官指出面對現實中的實際問題,很多情況下,情感的運用要比法律更重要。

怎樣有效的結合這兩點,如何能夠正確的運用邏輯思維推理又不失情感,是我在日后的學習和生活中應著重解決的問題。所以,我很感謝波斯納法官,他讓我看到自己的缺點,讓我能夠有目標,有方向的解決問題。